大学校园网站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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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网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网络文化建设水平,规范校园网站的管理,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网站是指大学官方网站及各学院、职能部处(办)及其下设机构、校内科研机构等开设的二级网站。第三条党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校园网站的审批、备案及网上信息的巡查。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授权,网信办负责网络硬件管理、域名分配、服务器分配、网络安全及技术支持。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所辖网站负有监管责任。

2、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建立网站,需填写大学校园网站审批表,报网信办、党委宣传部审批。第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校园网站,仅限于在学校网站群系统内部建设,严禁自行购置服务器或租用校外服务器。第六条经批准建立的校园网站,须签订大学校园网站信息发布责任书,确定网站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管理员如有变动,须2天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第七条校级网站各类信息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发布。其中,新闻宣传类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非新闻宣传类信息填写大学校园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拟稿单位负责人、拟稿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党政办公室审核、党委宣传部复核,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发布。根据实际需要,校级网站部分信息可授权二级单位

3、审核发布。第八条各级网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发布信息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各二级网站管理员统一发布。未经审核发布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网站管理员承担直接责任。第九条各级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第十条校内各单位需暂停或关闭网站,应及时联系网信办、党委宣传部处理。第十一条各级网站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和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及时处理错误信息和有害信息。发现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上报网信办和党委宣传部。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必须做好对所辖网站的管理,保证网站及时更新。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将对连续3个月不更新或一年更新少于20条的网站予以关闭。第十三条党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内各单位开设的网站进行年检,重点核查信息更新、栏目维护及信息安全等情况。年检不合格的网站须由主办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站,党委宣传部和网信办有权予以关闭。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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