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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技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各院(系)、中心、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科技保密工作,一般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主任)担任;要对本单位从事科研的人员经常进行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保守国家秘密。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制定计划,并且确定保密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年终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进行保密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第四条凡承担国防科学研究及武器装备研制任务以及涉密的其它科研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承担课题时要与所属院(系)、中心、所保密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负责制定该项目的保
2、密制度。第五条如有失泄密情况发生,要追究课题组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在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图纸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借阅、登记手续,需要复印时,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和院(系)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查批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涉密科研项目资料,课题组成员在摘抄时必须使用保密笔记本,项目结束时交院(系)资料室统一登记保存。第八条在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科研秘密,课题组负责人应负责及时提出保密意见,经单位科研保密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保密措施。第九条凡存有课题项目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讯系统,应有专人管理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外存储设备如光盘、软盘、移动硬
3、盘等都应按密级资料管理。记录涉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不准带出国。不准无关人员接触所记录的涉密信息。第十条凡保密项目,未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允许国(境)外人员参观、照相、录首、录像。第十一条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宣读学术论文、报告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第十二条不准在互联网以及公开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展览中宣传报道涉密科研项目的内容。第十三条内部发行的各类报刊、书籍、资料不得向国外发行流传。不得转载涉密文件资料,如确需转载时,应书面报告发文单位,取得批准。第十四条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密办和校主管领导报告。直接责任人和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写出失泄密情况报告,分清责任;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向学校写出失泄密查处报告和补救措施,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校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保密部门写出报告。第十五条对一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科技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有失泄密行为者,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故意泄密、窃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六条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实施情况,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保密委员会。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