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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2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及在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
2、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下列信息,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信息Q(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三)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情况;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
3、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该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当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工作报告。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七)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4、度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A)其它报告情况。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公开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公开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更正Q社会组织发现自行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信息更正后,公开相关内容及更正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第三章公开方式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可以选
5、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以下方式:(一)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开;(二)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传统媒体;(三)可以选择自主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该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内容应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把关。社会组织在进行重大新闻发布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设立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组织信息收集、载入、发布、报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责任,维护
6、信息安全,了解舆情反映。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情况纳入抽查监督内容。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等级评估、评选表彰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