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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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20226号各港口经营人: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2019)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除广州港货物

2、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沿海港口、内河对外开放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二、免除项目和标准。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规(2019)2号文规定标准的50%。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规(2019)2号、粤交(2019)9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港口经营人应当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继续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涨价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广州市港务局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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