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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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产业促进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打造高能级战略平台,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整合优化、管理服务、产业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

2、园区、产业园等省级开发区。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和落实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

3、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协调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开发区协会】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协会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平台纽带作用,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将开发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

4、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开发区规划】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编制本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并报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园区地理环境特点,科学产业布局与城市功能,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产、生活和生态融合。各类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5、定。第九条【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条【重大项目优先】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开发区应当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回收购、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低效、闲置等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支持开发区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可以实行用地弹性

6、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开发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再开发】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三条【项目引入要求】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十四条【环保要求】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影

7、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建设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开展和深化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指导、监督开发区内企业依法排放和处置污染物。加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生产,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环境安全。第十五条【安全评估】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确定重点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合理规划企业选址

8、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空间布局,并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第十六条【多元投资鼓励】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在现有的开发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第十七条【对外合作】鼓励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与其他地区、开发区或者跨国公司开展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和国际合作园区。鼓励开发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探索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开发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引领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区域协调合作】县

9、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强化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方式,整合或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相关政策以及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统计指导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十九条【设立调整】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划的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

10、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笫二十一条【优化调整】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调区、扩区,对区域邻近、产业关联的园

11、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被整合的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第二十二条【统计制度】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体系,规范各类开发区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指标范围,通过数字化平台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三条【差异化考核】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对各类开发区实行差异化评价,重点评价增量增幅、质量效益、发展特色,分类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等奖励机制挂钩。第二十四条【动态管理】省商务、科技主管

12、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支持考核排名靠前的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后的,可以采取约谈、警告、降格等方式约束。根据考核结果,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二十五条【设置原则】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设置和运作应当遵循突出主业、分工合理、职责

13、清晰、协同高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职能。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第二十七条【派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派出,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除外。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省级开

14、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区政合一以及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四)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

15、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五)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下放的有关权限;(A)所在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职能。第二十九条【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集中统一、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平台公司等市场化运行和管理模式。第三十条【赋权制度】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

16、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相应的省经济管理权限。对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制定清单对外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第三十一条【职能公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

17、综合执法】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开发区管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整合内部执法力量,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第三十三条【人事安排】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用人额度,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探索对特聘高层次人才、各类技术人才采取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实行特岗特薪。第三十四条【财政预算】健全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

18、独立核算机制,开发区预算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预算。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区明确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三十五条【乡镇协作】鼓励并支持开发区与所在乡镇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建立沟通顺畅、分工明确、利益联结的合作模式,推进开发区协调发展。第五章产业促进第三十六条【产业促进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统筹指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区域协同、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形

19、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开发区应该遵循科技创新首位战略,突出创新致胜导向,在产业发展中注重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第三十七条【产业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开发区应当加快产业结构优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第三十八条【产业链培育】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推进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省、设

20、区的市联动产业链链长制。产业链链长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协调,及时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重点产业链相关园区、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企业担任产业链链主,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第三十九条【负面清单】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开发区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四十条【招商政策】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21、第四十一条【生产服务】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咨询、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第四十二条【创新服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创客空间、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主动布局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支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共性技术研究和转化平台。开发区应当促进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实验室、企业技术中

22、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开发平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四十三条【产业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发区规划建设网络系统、公共云平台、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支持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发展新模式。第四十四条【绿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构造绿色制造体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支持开发区、企业、行业间合作开展绿色制造技术改造,全面推进开发区内企业

23、IS(H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第四十五条【高端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质量效益好、产业关联强、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支持区内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拓展知识产权境外布局。第六章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综合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要素供给、项目安排、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第四十七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现有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

24、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开发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基金规模动态补充机制。第四十八条【数字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开发区数字化专项规划,推进开发区数字化落地。开发区应优化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加快交通、物流、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促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数字基础设施融合发展。第四十九条【多元投资】鼓励各类资本建设开发区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商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全球精准合作招

25、商和智慧招商数字信息系统。笫五十条【数字化服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开发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开发区应推动管理和服务数字化建设,推广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提升开发区数字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开发区内人流,物流,能耗,环保消防和生产安全的高效管理,打造完整的开发区云服务体系,实现应用服务集成,提升开发区数字化服务品质。第五十一条【数字监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开发区综合监管体系,整合监管数字资源,加强贸易、投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数据等重点领

26、域监管,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监管数据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第五十二条【人才政策】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探索在开发区实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第五十三条【品质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国际学校,提升开发区旅游功能,充分融合地

27、方特色旅游资源与现代创新型旅游资源。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快速预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开发区企业和行业商(协)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提升产业竞争力。第五十五条【法律服务】开发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发区依法开展法律专业服务。第五十五条【纠纷调解】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维权诉求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受理的属于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维权、投诉和举报,

28、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六条【禁止乱收费、不当干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设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第五十七条【容错机制】开发区内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不进行负面评价:(一)创新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创新活动符合决策程序;(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四)相关人员未非法牟取私利;(五)相关人员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参照适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九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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