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散气销售项目合同及QHSE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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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零散气销售项目合同卖方:买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目录1 .定义3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交付压力43 .供气时期、供气数量44 .其他事项55 .质量56 .计量67 .用气性质及范围88 .价格及调整69 .检修810 .结算和付款办法711 .免责条件及认定912 .违约责任91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214 .合同生效1315 .争议的解决1316 .其他约定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的供应和使用粗天然气,经*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2、以下条款。1 .定义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1.1. 粗天然气:未经加工净化处理的井口集输气。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1.2.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粗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1.4.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1.5.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1.6. 年度:本合同所指年度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7.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1.8.

3、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1.9.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1.10.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粗天然气的地点,即粗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1.11. 交付点压力:指粗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1.12. 卖方相关设施:指卖方具有资产所有权的气井、井场工艺设施、净化设施、管线和同生产、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粗天然气等所需的其他设备。1.13. 买方用气相关设施:指买方具有资产所有权相关设备设施,从交付点到粗天然气使用地的输送、处理、使用等所需的设备。1.14. 用气性质:指买方粗天然气的

4、具体用途。1.15.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粗天然气质量标准。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交付压力2. 1.粗天然气交付点为:*井外输管线出平台截止阀法兰处。3. 2.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粗天然气,粗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卖方无关。3.供气期限、供气数量3. 1.供气期限:3. 1.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3. 1.2.合同到期后,在前期合同未发生任何纠纷情况下,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与买方续签合同。3. 2.合同气量:3. 2.1项目在供气前30天(日历日)以上,买方向卖方提出销售申请函(包含投产日期、需求气量等);卖方

5、在收到买方申请后15日内(日历日)对具体供气日期及日均供气量等进行回函;买方收到回复函,若有异议需在3日内(日历日)书面说明,否则视同认可。买方应保证全产全销,但卖方不保证最低供气量。3. 3.本合同中买方按合同气量100%用于液化加工及辅助设施用气。3.4. 若买方实际用气结构有变化,均按合同确认的结构气量进行结算。3. 5.买方不同用途用气应分开计量。对目前未分开计量的,本合同中买方应据实提供用气结构情况,对双方商定的用气结构比例,卖方保留随时进行核实的权力。4. 6.卖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平稳用气、并向卖方按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5. 其他事项5.1

6、. 交付点后由买方自行负责粗天然气液化加工处理装置建设、运营及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与买方有关的企地供气纠纷、劳动纠纷等由买方自行负责,与卖方无关。4.2.由买方建设的粗天然气液化加工处理装置及日常生产安全管理、液化加工销售等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应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和本合同卖方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卖方有权对买方的安全生产的合规手续进行监督。4.3.项目资质办理要求: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装置运行中,买方必须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自主

7、完成为满足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装置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经营销售所需的各项相关资质的办理工作。4. 4.卖方只提供井口粗天然气。4.5本合同“照付不议”原则中气量执行依据为:卖方最终回复函批准的日均供气量。4.6.买卖双方确定销售项目后,按根据卖方最终回复函批准的供气日期,若因买方原因不能按期投产,则按本合同“照付不议”条款履行。4.7买方以卖方的名义,就主合同所涉及项目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所有手续、批件,主要包括政府项目投资备案、临时用地批复、安全预评价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评价评审、职业卫生评价评审、节能评价评审、矿产资源压覆评价报告、

8、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预案备案、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若需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买方名义自行办理。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不得以卖方名义开具任何票据。4.8买方在主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备案报批等手续办理期间、场站建设、场站运营期间发生非卖方的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责任均由买方承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卖方仅提供报审资料,其他买方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风险、责任均与卖方无关。4.9买方在以卖方名义办理项目合规性手续过程中卖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对上报手续资料进行盖章审批,同时买方不得将盖章后的上报手续资料另做他用。第四条:买方使用卖方名义使用土地或使用卖方已租用土地,买方自行组织办理临时用气相关方案及

9、附件并缴纳支付相关费用,买方需按照该地块复垦方案金额缴纳复垦保证金至三方监管账户(该账户为地方自规局、卖方、监管银行共建),待该宗土地使用完毕后,由买方负责复垦,取得地方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后,买方在银行办理复垦保证金退付事宜。并不允许以任何名义进行转租和转让。4.10合同履行期间若卖方按合同约定条款终止合同或合同履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合同,买方需在在合同终止30天内撤离占用卖方征租用的土地或使用卖方名义办理的土地,并承担所用土地的复垦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撤离的,卖方有权拆除相关设备,因此带来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买方承担。5.质量5.1.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粗天然气为井口

10、粗天然气。5. 2.鉴于交付气的实际情况,买方同意采用本合同2.1款指定的交接点作为粗天然气销售交接点,并由买方负责粗天然气的进一步净化处理与使用;粗天然气通过交接点后,其所有权、一切风险、损失均属于买方。6. 3.本合同卖方提供的交付点粗天然气为未经脱水、过滤的井口粗天然气。7. 4.本合同卖方交付粗天然气为井口粗天然气,所交接粗天然气主要成分为甲烷,气质组份化验报告中甲烷含量不低于96%。卖方每季度向买方提供各平台或井口天然气气质组分报告一次。8. 计量8.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粗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粗天然气交付计量值为准。8.2. 粗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粗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

11、态标准为20(293.15K),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6.3.粗天然气流量计量按GB/T21446-2008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或现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的计量装置和方法执行。6.4.若项目需配套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其用气量按照卖方现场按照流量计计量值为准。6.5.若买卖双方对粗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对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申请对卖方粗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6.6.争议未解决

12、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6 .7.粗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粗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采购、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或校准)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买方对卖方粗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督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督,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如买方对卖方计量器具校脸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后委托具有检定(或校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检定(或校准),如重新检定结果无偏差,检定费用由买方负责,若重新检定结果有偏差,检定费用由卖方负责。7 .用气性质及范围7.

13、1. 买方用气性质为液化加工用气及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7.2. 买方用气范围为粗天然气液化加工转供销售其他用户及及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7. 3.本合同中买方按以下结构比例用气:液化加工及辅助设施用气占年合同气量的100%。8.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若买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粗天然气,均须事先征得卖方书面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粗天然气价格应重新协商。9. 价格及调整8. 1.经买卖双方协定,本合同用于液化生产供气价格执行*公司价价联动机制,结算价格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最终以卖方价格告知函件为依据。

14、在价价联动机制基础上,卖方原料气销售价格上不封顶,下限以*市门站价1.52元/方(含税)做为保底,即最低不能低于门站价。生产辅助燃气发电设备用气执行*公司价价联动机制通知中直供用气价格,即门站价1.52元/方(含税)上浮30%,按1.1976元/方(含税)结算。但8.2另有约的,按8.2的约定执行。9. 2.合同履行中,若遇国家政策、*公司(由卖方选定)的天然气价格方案调整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知、文件等任何形式),则供气价格按调整后的价格方案执行并进行结算。若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解除合同。10. .合同履行中,若国家税率调整时,则按不含税价不变,含税价相应调整的方式执行。11. 4

15、.1.NG销售价格,按照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网址:https:/)发布的每日(节假日除外)川渝区域1.NG厂站价格,按月计算平均价格(算术平均)。9.检修9.1. 对粗天然气生产、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9. 2.同步计划检修9.2. 1.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修的,则在计划检修期间,卖方只能根据粗天然气实际生产、输送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气质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9. 2.2.买方需制定全年检修计划并上报卖方管理部门,具体检修时间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9. 2.3买方每年因设备装置检修、停产不得超过天。12. 3.临时检修12.3. 1.合同一方因气井、供用气设备、管线、集气处理装置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抢修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1周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9 .3.2.买方在进行设备检修期间,必须提前24小时向卖方报检修计划,超出9.2.3条约定时间,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气量放空由买方负责承担。10 .结算和付款办法10.1.为保证买方平稳、安全地使用粗天然气及保证卖方按时收到气款,本合同采用下述

17、结算和付款办法。10.2.经双方协商,本合同采取先款后货的办法结算;在每周五前(遇节假日需提前汇入)买方须按卖方下周销售计划足额将下周预付气款汇入卖方帐户,按照月度气款结算要求,买方需在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需提前汇入)将本月足额气款和次月第一周预付气款汇入卖方帐户。10.3.卖方根据合同气量供气,每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卖方应在月度气款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税务发票。10.4.本月结余预付气款顺延至下月作次月预付气款使用。10.5.气款付款方式:在每周五前和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需提前汇入),买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合同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预付下期气款。未经卖方正式书面通知,买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

18、定的卖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0.6.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卖方支付粗天然气款,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承兑汇票等其它方式支付气款。10.7.若每月25日前卖方未收到下期预付气款,卖方有权通卖方按约定补足预付气款。如买方未在收到卖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气款,卖方有权在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买卖双方经济损失和经营责任,由买方全部承担,并赔偿卖方经济损失。1 0.8.若因买方未按时预付下期气款而停气的,买方需要再用气时,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下期气款后的24小时内开始恢复供气。10 .9.双方均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对方的计量曲线、记录资料和其他为核对报表和发票的正确性所需的资料。

19、任何报表、发票或付款结算,如果在该报表提交、发票交付或付款结算之日起半年之内无异议,则应为终局。11 .免贵条件及认定11.1. 本合同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和双方商定的其他免责条件。11.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瘟疫、地震、泥石流、水灾、飓风、战争、动乱等,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客观情况。11.3. 其他免责条件:卖方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买方用气相关设施发生意外事故。但前提条件是该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阻止、避免或消除这些事故的发生。11.4. 若发生上述11.2、11.3之免责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

20、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的书面证明,如:政府官方报纸,政府新闻或者提供安监部门的调查申请、调查报告等;若对方认为需核实的,应在接到书面证明后2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对方的证明。11.5. 当事方在以上事故发生后的约定时间内,未向对方提供该事故属于免责条件的书面证明,则在年底进行的合同气量的确认时,当事方不能以此事故的发生作为免责的依据。12 .违约责任12.1. 卖方违约责任1. .1.1.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年度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1%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1、2. .1.2.若因卖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未能按合同供气,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欠供部份气量的气款的1%的合同违约金。12. 2.买方违约责任13. 2.1.因买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年度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卖方全部损失,同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12.3.买方若有以下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向买方供气:12.3.1.私自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粗天然气的。12.3.2.不据实申报用气结构比例的。12.3.3.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的。12.4. 若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气结构比例

22、用气,则买方应把从违约之日起到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期间所用气量均按最高价格计算补缴气款。1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13.1.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13.2. 合同的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形式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13.3. 3.合同的解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13.3.1.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3.3.2.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13.3.3.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10日或发生严重影响买方或卖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

23、事件或情况,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13.4买方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卖方有权停止向买方供气或解除合同:13.4.1未及时缴纳预付气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供气款;13. 4.2在液化加工项目试运行期后未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取得,且经整改未取得(或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液化加工许可证等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资质、许可的。14. 4.3买方在粗天然气液化加工销售过程中,若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行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卖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解除合同的。15. 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16. .合同生效

24、1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后终止。14.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约定并经双方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5. 争议的解决16.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5.1.2方式解决:1. .1.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5. 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院依法裁决。16. 其他约定16.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有效期满后的5年内(保密期),有关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

25、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和信息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公开或披露自对方获得的各项资料和数据。16.2.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1:*公司价价联动机制计算公式及参数附件1:*公司价价联动机制计算公式及参数*公司价价联动机制计算公式及参数一、价价联动计算公式:Pc=EP1-C*(1+Pd)2/NaPc:天然气(湿气)销售价格(含税),计量单位:元/方P1:1.NG销售价格,计量单位:元/吨C:买方加工销售成本,计量单位:元/吨Pd:买方成本利润率,计量单位:%Na:气

26、化率二、价价联动具体参数:P1:1.NG销售价格,按照重庆1.NG交易所发布月平均价格计算。C:买方加工销售成本,1400元/吨Pd:买方成本利润率,6%Na:气化率,1:1500三、其他1 .在价价联动机制基础上,公司销售价格上不封顶,下限以门站价做为保底,即最低不能低于门站价。2 .当1.NG市场价格高时,公司可自主增加销售量,1.NG价格低时,买方必须按照合同计划气量照付不议。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买方(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零散气销售合同QHSE合同卖方:*公司买方:*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27、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及*公司探井评价并试气试采阶段放空气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零散气销售业务安全管理规定*公司油气销售管理办法*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买卖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签订本协议。1、定义及解释1. 1HSE:即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环境和生态保护的统称。1.2违法、违规、违章:违反HSE法律法规,违反HSE规定、标准,违反HSE规章的行为。1.3事故事件: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员伤害伤亡等事件。2、项目概况2. 1项目名称:*井零散

28、气销售项目2. 2项目内容:撬装1.NG项目。2. 3责任点的划分: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粗天然气,粗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卖方无关,粗天然气交付点为平台外输管线出平台截止阀法兰处。2. 4卖方郑重告知买方项目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在项目组织和施工期间,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危险危害,买方应积极采取有效HSE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防止发生任何HSE事故事件。2.4.1 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天然气泄露、爆炸、噪音污染、火灾、电击触电或其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4.2 队伍人员能力素质不满足要求、违反操作规

29、程或违章指挥等造成HSE事故事件;各类机具设备设施损坏、不规范使用或配备不满需要等造成HSE事故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HSE危险危害。2.4.3 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CNG站运行、槽车加注过程中,发生天然气泄露、着火爆炸等施工作业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压力容器损坏的设备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火灾、电击触电等危险危害。2.4.4 由于买方配备的设备设施不齐全、不配套、不安全、HSE防护设备未检测或不到位、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人员事故危害。2.4.5 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处置不当,造成违法

30、违规、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破坏。2.4.6施工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甲烷气体、有毒有害或窒息性气体等造成人员职业伤害或中毒窒息。2.4.7施工作业现场及周边自然环境缺陷、恶劣自然气候等引发事故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HSE危险危害。2.4.81.NG站运输槽车除站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而造成的天然气泄露、着火爆炸风险。2.4.9买方应在施工作业中执行相应的企业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2.4.10买方按照要求,办理1.NG站安、环评手续、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充装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效操作证。2.4.11除以上卖方提示外,买方还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及时组织开展HSE危害因素辨识、

31、评价,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任何HSE事故事件。3、双方的权利义务3.1 卖方的权利:1. 1.1有权要求买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2. 1.2有权要求买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买方安全生产合规手续情况进行监督。3. 1.3有权要求买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4. 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买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与检查。5. 1.5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买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6. 1.6有权对买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

32、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7. 1.7有权抽查买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 1.8有权对买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3.2 卖方的义务:3.2.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2.2 2.2按规定对买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买方项目合规手续进行审查并备案。3.2.3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中国石油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3.2.4 应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3.2.5 卖方应建立与买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买方予以传递。3.2.6卖方

33、有义务对买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3.3买方的权利:3.3.1有权对卖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3.3.2在日常合作过程中,对卖方违章指挥、强令买方冒险操作,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3.3.3发生严重危及买方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3.3.4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3.3.5当买方的生产需要使用或涉及卖方的生产工艺(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

34、处于完好状态。3.4买方的义务:3.4.1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卖方有关的规章制度。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销售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卖方。3.4.3发生事故时,买方应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卖方检查的问题应按时整改销项,并按卖方要求报告事件事故情况。3.4.4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3.4.5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3.4.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卖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

35、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3.4.7买方有义务对卖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3.4.8买方有义务对卖方提供的各种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4、事故调查4.1在主合同的旗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中国石油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5、HSE检查与考评5.1卖方相关管理以及监督人员按照卖方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买方进行HSE监督检查,对发现买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章制度及同款进行处罚,督促买方进行整改。5.2卖方按照其相关制度对买方进行HSE业绩考核、评价和奖惩,买

36、方应当向卖方提供HSE考核所需资料,接受卖方的考核和奖惩。5.3买方负责项目范围内的作业HSE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作业现场的日常HSE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HSE操作规程。5.4在整个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买方应当保持HSE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保证HSE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买方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卖方制度要求书面告知卖方并获得卖方同意。5.5 买方应当接受卖方的监督管理,遵守卖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5.6 卖方各级对买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三违”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除督促买方按照规定进整改外,还要按照*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浙油

37、202156号)等相关规定,对买方进行处罚和考核。5.7买方被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未被处罚或者未被公开通报的,卖方按照参照*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浙油202156号)对买方进行处理;被处罚或者被公开通报的,均参照*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浙油202156号)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对卖方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还应升级处理。5.8CNG.1.NG作业现场,买方违反*公司反三违违章清单(附表1、2、3)的,按*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浙油202156号)进行处理,违章主要分: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停工三类,处罚主要有:扣预付气款、直接责任人清出市场、停工整顿及培训、油田公

38、司约谈、纳入黑名单等。5.9主要处罚条款有:买方发生一般违章行为,1.扣除买方预付气款5000元/起,安全生产记分1分/起:2.扣除违章直接责任人、买方现场负责人及买方项目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记分各1分/起,责成买方对上述人员扣除业绩奖金各500元/起;买方发生严重违章行为:1.扣除买方预付气款20000元/起,安全生产记分2分/起;2.扣除买方现场负责人及买方项目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记分各2分/起,责成买方公司对上述人员扣除业绩奖金各1000元/起;3.对违章直接责任人立即清退,列入公司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市场,并责成买方公司对违章直接责任人扣除业绩奖金1000元/起。买方发生停工停产项违章

39、行为:1.予以停工整顿,时间不少于5天,内部进行停工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经卖方考核评估合格、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2.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同时扣除买方预付气款40000元/起,安全生产记分5分/起;3.扣除买方现场负责人、买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各3分/起,责成买方公司对上述人员扣除业绩奖金各2000元/起。4.违章直接责任人立即清退,列入公司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市场;5.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作为主约谈人对生产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买方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5.10 买方一般违章首次发生,对买方、相关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按照第二十七条追责,同一一般违章

40、重复发生作为严重违章按照第二十九条追责处理,(违拿起数不计入严重违章数);同一买方人员重复违章清出公司市场;同一严重违章重复发生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和加倍安全生产记分,责任追究上升一级。买方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发生3起严重违章,或一年内出现2起停工停产项违章,列入黑名单管理。5.11 买方发生严重违章,买方应进行“四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四不放过”进行追责,并在下一周内提交“四查”反思报告。5.12 卖方应及时将买方严重违章、停工停产项违章向买方公司总部进行反馈,要求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强化自身安全管理。5.13公司对记分周期内安全生产记分达到如下分值的买方公司及买方员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41、1)买方安全生产记分年累计达到10分,由油田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作为主约谈人约谈买方公司业务分管领导;(2)买方安全生产记分年累计达到15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罚,责令内部进行停工整顿,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3)买方安全生产记分年累计达到20分,视为HSE绩效评估不合格,并扣除预付气款IoOOOO元,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纳入承销商黑名单,予以终止合同;(4)买方员工安全生产记分累计达到6分,由买方自行组织培训不少于一周,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上岗,评估不合格予以清退;(5)买方员工安全生产记分累计达到9分予以清退,列入公司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进入公司市场。5.14*公司反三违

42、违章清单(附表1、附表2、附表3)由质量安全环保监督中心负责更新,每半年更新下发一次;*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浙油202156号)、*公司反三违违章清单若有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5.15除违章条款外,买方在1.NG站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还将扣除预付气款1万元/起,安全生产记分1分,如:5.15.1未按照买方要求期限完成隐患问题的整改。5.15.2进入1.NG站内人员违规在非指定区域抽烟、接打手机。5.15.3燃气管线焊缝未探伤或探伤不合格投入使用。5.15.4违规在站内动火未执行票证管理、未进行气体检测。5.15.5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安全阀、压力表等防护设备、安全附件、计量

43、器具未按要求配备或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5.15.6充装过程中,在站内违规动火。5.15.7进入站内人员劳保不全、车辆无防火罩。5.15.8未经买方许可,擅自开井生产的。5.15.9压力容器未按要求检测的或未办理使用登记许可证的。5.15.10其他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5.15.11管线、压力容器及设备没有试压就投入使用。5.15.12启动前安全检查必改项没有达到条件就申请验收。5.16买方有以下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终止合同,并在5年内禁止承揽*公司任何业务:1)不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相关合规合法资质。2)买方安全生产记分年累计达到20分。3)在关键资料(资质证件、营业执

44、照、安全仪表、附件校验资料、压力容器注册、检验资料,施工过程试压、探伤资料,人员证件)造假的。4)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5)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行贿受贿的。6)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6、违约责任及处理6.1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主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6.2 发生事故时,买卖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 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6.4

45、 买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买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卖方;由于买方液化加工过程导致的事故,由买方全权承担责任。6.5 买卖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6.6对买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销售合同。6.7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HSE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买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买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的HSE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2)买方不能保证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人员和设备设施

46、的;(3)买方无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按照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4)买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5)买方现场HSE管理不到位的:(6)发生事故后,买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7)买方不放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7、不可抗力7.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液化加工销售过程中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相应的损失。8、协议的履行期限8.1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9、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9.1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10、附则10.1本协议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0.2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买方(盖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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