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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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省社会体育俱乐部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性发展,着力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服务水平,持续发挥社会体育俱乐部在普及体育运动、培养后备人才、繁荣体育产业、弘扬体育文化等方面的助力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体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俱乐部,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和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体育俱乐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星级评定,是指依据科学的评定标准,按照规范的方法程序,对全省社会体育俱乐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定。第四条全省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省体育总会负责统筹管理。第五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统一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客观公正、确保质量的原则。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六条省体育总会委托全省性体育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尚未成立全省性体育协会的,该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由省体育总会直接或委托相关全省性体育协会组织实施。第七条省体育总会负责指导全省性体育协会制定所属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实施细则和评定标准,并统一发布。第八

3、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0第九条全省性体育协会设立所属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小组,履行对所属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评审等职责。第十条省体育总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拟评定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复核。第十一条评定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定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定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任职,且离职不满3年的;(三)与参加评定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第十二条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

4、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定工作小组成员资格。笫十三条全省性体育协会可择优授予市县级体育协会或体育总会评定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三星级及以下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第三章评定对象第十四条社会体育俱乐部应按照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核定的主业主项,申请所属项目协会组织实施的星级评定。第十五条社会体育俱乐部申请星级评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指导,是本项目全省性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二)证照齐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满一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其他另有要求的运动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证

5、;(三)硬件设施:具备开展教学、训练、健身的场地和专项辅助器材;(四)师资力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练员,教练员应持证上岗;(五)年检年报: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参评前一年年检合格(年报通过);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不良记录。第十六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星级评定:(一)年度办赛或培训等活动中发生事故的;(二)超出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开展活动的;(三)社会体育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执行完毕的;(四)因被举报并查实未整改完毕的;(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七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

6、进行:(一)由全省性体育协会发布星级评定文件;(二)社会体育俱乐部自愿申请,按照评定标准报送申请材料;(三)全省性体育协会评定工作小组以及经其授权的市县级体育协会或体育总会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实地评定;(四)省体育总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拟评定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复核;(五)全省性体育协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省性体育协会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举报、异议并作出裁定;(六)全省性体育协会向社会发布年度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结果公告,并授予相应的星级标识。第十八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次,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该社会体育俱乐部主

7、体不得买卖、变更,主业主项不得转包、分包,有效期满,可在现有星级基础上申请保级复审或晋级评定。第十九条全省性体育协会应建立健全评审档案,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结果运用第二十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标识包括星级证书和星级牌匾,由省体育总会统一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第二十一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证书经全省性体育协会编号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二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牌匾应悬挂在场地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的结果运用:(一)作为专项扶持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二)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依据;(三)作为优先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重要依据;(四)作为优先参加全

8、省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重要依据;(五)作为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六)作为“省队市队俱乐部办”的重要依据;(七)作为优先在省级主流媒体推介宣传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省体育总会应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全省性体育协会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所属项目内已取得星级称号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抽查。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有关活动的,均有权向省体育总会反映。对违反所属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全省性体育协会,一经查实,取消评定资格。第二十七条社会体育俱乐部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9、一的,应立即终止评定。(一)提供虚假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违反评审纪律,有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三)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已取得星级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全省性体育协会应取消该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称号,收回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被取消星级的社会体育俱乐部2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三十条省级体育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集中开展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星级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项目社会体育俱乐部星级评定实施细则和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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