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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XX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忠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应当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使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2、(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有效证据。如:人证、物证、笔录、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第六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第七条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从轻或从重处理:(一)主动承任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从轻处理;(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从轻处理;(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从轻处理;(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五)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捏造事实的,从重处理;(七)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A)同
3、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从重处理;(九)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第九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
4、评奖学金资格,停止国家助学贷款,影响报考专升本资格;(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给予学习证明。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一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学生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情节较轻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一)被收容审查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5、,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警告、罚款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第二节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一)书写、制作、张帖、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起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
6、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四)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者组织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打架群殴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策划者: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
7、打人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原因及后果如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5、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对他人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7、打架后不经组织处理而私下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发展者,加重处分。(四)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2、打架群殴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同时违犯前款,加重处分。(
8、六)打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害的,依据双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责任大小,应当由双方或一方承担经济损失。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扰乱校园秩序者;(二)有涉毒行为者;(三)收听、收看、制作、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二)酗酒滋事者;(三)恶意拨打特种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四)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五
9、)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第十六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达以下学时者,除按XX财经学院考务工作规程相关条款执行外,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10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2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3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集中活动、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第十七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
10、成行窃、诈骗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未经宿舍中心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六)向楼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向外掷酒瓶者,给予记过处分;(七)在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弹
11、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A)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二)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造成危害的;(四)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上
12、制造、传播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的;(五)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的。第十九条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节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条考试、考察中违规、违纪、作弊者,除按XX财经学院考务工作规程相关条款执行外,
13、另给予下列处分:(一)违犯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二)凡考试,考察中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确认无误,对其相应的处分即行生效。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负责按规定直接办理处分手续,并予以公布。第四节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二条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
14、处分;(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累计作案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五)经保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损害国家、集
15、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团费、班费、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者;(七)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八)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电报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九)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
16、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第五节对组织和参加非法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
17、,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节对其它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应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第三十一条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对学生处分的权限:(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备案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
18、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和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
19、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日内向其所在系或学生处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校内公告30日视同送达。处分
20、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各系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各留存一份。第四十条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的材料不得撤出。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各系和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