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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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管理规定1.O目的为维护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保护其职业健康,特制定本规定。2.0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员工。3.0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聘时进行工种过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工作;并且负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2人力资源部招聘时,不得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3建造管理部负责控制外包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3.4生产部门负责女职工的日常工作管理。4.0定义无5.0管理内容5.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5.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5.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4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5.5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

3、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5.6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5.7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1.1 8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

4、及乳腺疾病的查治建立女工查体档案。5.9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10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11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5.12 建造管理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需明确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各分包队执行情况进行监管。5.13 人力资源部不得给未成年人办理入职、入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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