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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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广告知承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

2、的重大工程。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负

3、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省、市、县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已明确试行承诺制的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等,推行承诺

4、制方式办理,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主管事项的工作指引,明确实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办理条件、具体要求等,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实行承诺制审批的具体事项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调整对外办事指南、内部审批流程、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表单等。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开办事

5、指南及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对于必须前置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第六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

6、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二)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三)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在承诺期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承诺;(四)申请人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五)申请人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六)申请人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七)申请人同意审批部门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八条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承诺书,经签章后递交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

7、;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部门规定的形式,通过网上递交。第九条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杳。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不适用承诺制审批。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第十一条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

8、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履行公示、评估论证、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承诺践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

9、理系统,供有关审批部门备查。审批部门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听取申请人、被审批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四条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能够在告知承诺书中事先明确的,应当事先明确。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

10、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档案的申请人、被审批人,自审批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二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进行重点检查。申请人、被审批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十六条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承诺书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脸,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允许各地在一定领域、区域内进一步探索创新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政府明确标准条件,事前不再审批;企业作出承诺,严格落实标准要求;政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积极配合。对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允许各地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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