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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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院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费管理办法、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由学院各部门主办,针对本校师生开展短期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I、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遵从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培训费预算申报审批程序第五条培训申报审批。由组织培

2、训的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培训办班审批表(附件)需列明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等。培训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经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分管组织与人力资源处院领导审批。培训经费预算在5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在履行完以上审批程序后,须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培训预算经费在IOOoO元以上50000以下的,在履行完以上审批程序后,须报院长审批。培训经费预算超过50000元的,须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三章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第六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

3、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S)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实验实习实训平台、企事业单位场地的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七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用支出结构应合理、据

4、实列支,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八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IOOO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S)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九条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在开支范围内凭发票报销,票据日期应在培训期间。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条培训费报销附件应包括:(一)经批准的培训预算表及审批文件;(-)培训通知;(S)实际参训人

5、员签到表(格式见附2);(四)讲课费签收单;(五)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据。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各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本院资源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

6、烟酒等。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十五条培训班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应当于培训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组织与人力资源处备案。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学校综合办、总务部、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

7、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综合办、总务部、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由学院组织到院外培训的,由学院统一安排、统一支付相关费用,不予报销个人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参加、省政府、等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以及、省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总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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