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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参评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十要十不要”和校纪校规,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必修课不及格;(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五)综合
2、考评优良;(六)无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第三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贝L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第二章奖学金管理机构和奖学金类别第四条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第五条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制度,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人员,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学生奖学金包括自强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第七条各项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可申报金额较高的一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获奖,如符合单项或专项奖学金的特殊要求,学生可同时参评单项或专项奖学金。第三章自强奖学金第八条自强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九条自强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IOTl月份评选,12月份颁发。第十条自强奖学金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各等级奖学金分别按照全校参评学生总数的1%。、2%、5%、11%评定。第十一条自强奖学金评选条件:(一)符合奖学
4、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学生均可参评自强奖学金。(二)特等奖学金参评人选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三项(其中一、二项为必备)以上:1、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秀,上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三名,体育课达标;3、能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并取得较显著成果;4、具有体育、文艺、演讲、书法、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特长,并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第十二条自强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一)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比例向各学院分配奖学金评选名额。(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自强奖学金评审表进行申报。各班
5、级成立由辅导员、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对班级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按评选比例(或名额)确定班级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S)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会、团委副书记(学生)组成的学院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分团委书记负责本学院自强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评选条件,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四)各学院在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四章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单项奖学
6、金由学校按照学生总人数的3%设立,用于奖励在学习竞赛、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和素质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第十四条单项奖学金包括综合竞赛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奖励方式和名额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11月份进行,由学生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六条各类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一)综合竞赛奖学金:参加各类级及以上非学术专业竞赛,成绩突出并获得名次。(二)社会实践奖学金:积极参加
7、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级及以上表彰奖励)。(S)社会公益活动奖学金:在社会公益活动中或在青年志愿者工作中成绩非常突出,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或成为学生道德楷模。(四)社会工作奖学金: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中表现突出。第十七条一年度内学生可以同时申报自强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但获奖的同一事项不能兼得多个奖项。第五章新生奖学金第十八条新生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优秀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第十九条新生奖学金的奖励范围、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学校当年新生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执行,拟
8、定的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六章政府奖学金第二十条政府奖学金是由国家设立的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第二十一条各类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第七章专项奖学金第二十二条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等。第二十三条根据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专项奖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
9、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自强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各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选,须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学院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发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学校统一行文表彰。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报资格的,学校应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第二十七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