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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平时请假(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三)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放在院(系
2、)办公室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按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四)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故连续2周(含2周)不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第三条临时外出请假学生在本周日19:30时至下周五17:20时(夏季17:40)期间,一般不准外出,凡因事、因病需外出者,须向辅导员请假,当天22:00时前必须返校。第四条双休日请假(一)学生家住市的,经辅导员批准,报院(系)办公室、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手续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办理一次),于周五17:20时(夏季17:40时)后可以离校回家,周日19:30时以前必须
3、返校。(二)学生需在双休日走访市亲友的,在登记住址、姓名、联系电话,经家长确认同意后,由辅导员批准,报系院(系)办公室、公寓管理中心备案,于周五17:20时(夏季17:40时)后可离校,周日19:30时前必须返校。(S)学生双休日外出参观、购物等限于市内,周六应于22:00时前返校。周日外出应当于19:30时前返校。严禁夜不归宿,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条法定节假日请假(一)法定节假日期间需离校回家或探望亲友的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提出书面报告。辅导员汇总后向院(系)办公室、公寓管理中心备案。(二)其他学生外出限于市内,并于当天22:00时前返校,严禁夜不归宿,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请假程序
4、(一)因病、因事需请假离开学校的学生,个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离校时间、去向、返校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安全责任承诺等事项,并出具家长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辅导员核实请假理由并签字后,由学生填写学生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审批。(三)学生离校时应将请假条(一式2份),一份交公寓值班室,一份交辅导员。(四)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回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公寓管理中心、院(系)领导、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五)学生因患传染性疾病、心理疾病等请假住院(回家)治疗后返校时,应先持医院出院(治疗)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三甲以上专业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必要时学院可组织人员带领学生到相关医院进行复核),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销假和进住公寓等手续。(六)因病休学者复学时需履行的手续同上。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