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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课程表编制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教学课程表是开展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指挥调度表,是重要的教学文件之一。第二条课程表分为全院课程总表,任课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第三条编制课程表的基本原则一、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原则上以两学时为一教学单元编排。二、学生负担与教师负担要均衡,同一天的课时不宜太多,同一门课程授课时间要有适当间隔,不宜过分集中。三、一般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应尽量安排在上午,体育、自习等课程可排在下午。四、充分利用教学场地、仪器设备、机房等教学资源,合理穿插,错开使用时间,避免冲突。五、要把教师统一活动时间(如教研活动,班主任会议,业务进修)及学生统一活动时间(
2、班会、团活动)等预先划定,提供活动的方便。(尽量安排在周二下午)第四条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校历、任课教师安排表,编排全院课程总表,经教务处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全院课程总表应将班级、教室、班主任、课程名称及任课教师等内容标明。系部课程表一份、班级课程表一式两份(辅导员、班级各一份)由教务处提供,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师本人到系部或教务处查实。第六条课程表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改动,严格控制对课程表变更的审批。因特殊原因需作出必要调整时,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教务处审核。开课部门应及时(两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新课表分别发至相关系部、任课教师及班级,并到教务处备案。对由此处理不当或不及时而引起的问题,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