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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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2、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卜.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大型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3、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六)已通过招标方

4、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且该中标人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美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三章招标方式和程序第卜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一)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人员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卜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规格、参数及要

6、求;(七)投标报价要求;(八)交付成果的形式、数量和质量要求;(九)评审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十一)投标保证金数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载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H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卜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率o第十七

7、条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依法变更招标文件后再次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H起3H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

8、H中标人确定之起15口内,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H起30H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违背原合同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口起15口内,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合同副本。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招标投标活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二)投标文件;(三)开标、评标、定标的记录;(四)中标通知书;(五)合同副本:(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

9、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T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10、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一)未经批准自行招标的:(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三)转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卜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一)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1、(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1)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9H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肖展欣2023年1月30日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

12、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交易平台,提供招投标信息发布、投标保证金查询、开标评标等服务。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

13、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14、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J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

15、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利服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发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卜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16、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口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之H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

17、合同。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和合同副本。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档案管理制度,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实时监控,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送招投标活动信息。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18、,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报告等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四)未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比较的;(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五)泄露招投标活动秘密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9、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H起施行。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府号)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2)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5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口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

20、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助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21、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项目规模大小的限制。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一)已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三)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

22、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第十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第卜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采取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卜五条招标人

23、应当合理设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不得限制、排斥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投标保证金。第三章投标和开标第卜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

24、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H起5H内退还。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应当核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文件的提交情况。第二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中标者。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揩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杳处不正当竞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财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处理。

26、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卜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

27、会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3)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5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28、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招投标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保障工作。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投标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29、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卜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以卜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招标方式,如公开

30、招标、邀请招标等。(-)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三)报名与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验、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并在资格预审后书面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四)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五)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电子文档等。(六)开标。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七)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31、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八)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九)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H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违背原投标文件、投标承诺等的协议。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及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

32、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六)中标人依法不能履行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市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依法变更招标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空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投标活动中

33、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

34、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卜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

35、本办法自2019年5月1H起施行。2003年9月1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府号)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山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36、投标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贲分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37、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七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五)己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8、,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三)行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和管理能力;(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刻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39、的,为有效投标。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第k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第十四条开标、评标和中标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四)中标人确定后,

40、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违背原投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的协议。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H起三H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情况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录。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分包。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

41、关部门应当加强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有权向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H起施行。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府号)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

42、(5)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肖展欣2023年1月19日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四条市政

43、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招投标活动的交易平台,具体承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投标当事人第六条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布招标公告。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

44、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臼收到评标报告之口起3口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H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一致。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并将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

45、候选人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第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招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卜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中标人确需变更中标项目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内容涉及合同金额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泄露招标

46、投标活动中的秘密信息。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行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H2023年3月1口起施行。中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府号)同时废止。中山招投标管理办法(6)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即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 .定义:对招投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招投标活动1 .招

47、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nJ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2 .招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组织踏勘现场、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的财务报表、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简历、业绩等材料。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三章监督管理1 .监管职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招投标活动。2 .监督检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3 .违法行为处理:对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1 .招标人责任: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负责。2 .投标人贡任: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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