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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中学学生惩戒条例一、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全体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纪律的严肃性,维护我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提高我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学生管理与处分,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1、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2、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基(2009)905号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主要有:“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
2、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第三条坚持教育疏导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管理与处分要以人为本,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对违纪学生,不论违纪性质和情节如何,不论是否保留学籍,班主任、年级部和学校有关部门,都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学校不歧视受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学生处分的种类及程序第四条本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事后态度好坏,按照本规定第三节的具体规定,给
3、以相应处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1、不论是否在我校期间,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合法处理的;2、在本校受过处分,又有违纪行为的;3、团伙违纪的主谋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等;4、不如实说明违纪情况,认错态度不好的。5、为他人作伪证的。第六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又有违纪行为应该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初次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2、追随或被迫参与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3、主动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认错态度较好的。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严格按下
4、列程序进行:1、发生学生违纪行为,相关班主任和年级部应及时调查情况,被调查者,包括涉嫌违纪的学生及证人,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2、年级部确认违纪事实后,由班主任和年级部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将学生领回家进行教育。违纪学生要认真反省,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措施。违纪学生在家教育反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确需延长的,必须由分管校长批准。3、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部处理,报政教处备案,并签订协议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年级部将学生的违纪经过叙述材料及年级部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由政教处上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建议召开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处分决定下发后
5、,班主任通知并带领学生及学生家长到政教处签收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并签订协议书。第九条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个月、留校察看半年后,根据其在校表现,经学校考查认定,受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明显的,可撤消处分。学生处分撤销流程:1、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写清撤销处分的理由;2、年级部主任、班主任对该生的在校表现情况作出客观实际的评价。连同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一并上报政教处。3、政教处根据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撤销该学生的处分。对于确实表现良好的,可撤销其处分,并书面通知该学生及其家长。撤销处分的所有材料同学生的原有处分档案一并存档。4、所有上报
6、材料均需经办者签名。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定为各级各类优秀或模范。学生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各级各类优秀或模范的评定。第三节学生纪律要求与违纪行为处分标准第十条学生要遵纪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被法院判决犯罪者,开除学籍。2、被公安机关合法拘留者,开除学籍。3、被司法机关审查,且有违法行为者,开除学籍。4、有偷盗、敲诈勒索、强行借款借物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5、与同学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6、引领社会人员到校寻衅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7、故意隐瞒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
7、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尊敬师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对学校布置的任务拒不接受者;2、采取各种形式干扰执行公务者;3、顶撞、辱骂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勤奋学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1、破坏课堂秩序,不听教师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一学期内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考试违纪舞弊者,所受处分依照范县一中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
8、法执行。4、初次翻爬或穿越院墙、护栏、楼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翻爬或穿越院墙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为了翻爬或穿越院墙故意破坏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携带管制刀具和违禁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三条学生不准沾染不良习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1、损坏公物者,按学生使用公物管理制度处理;造成损失较大或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该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2、随手乱扔垃圾、践踏绿地草坪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于不知悔改,再次违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在学校田径场用餐或吃零食乱丢废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随地大小便者,给
9、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谈恋爱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恋爱行为公开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强迫他人与之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或因乱交异性朋友诱发打架等恶性事件者,开除学籍。6、阅读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或收听、收看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宣传、扩散以上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有吸烟、饮酒、进营业性娱乐场所、赌博、校内玩扑克、打麻将等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四条学生应规范行为,自觉遵守网络道德,抵制不良诱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相应处分:1、私自外出上网,夜不归宿的,
10、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多次外出上网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在网络上发与事实相悖的帖子恶毒攻击学校、老师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开除学籍。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得染发、烫发、戴首饰,不准涂脂抹粉,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披发过肩。一经发现,由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本条例未明列的违纪行为应予以处分者,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及各年级部、处室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