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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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委会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一)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2、政府信息;(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填写的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S)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八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第

3、九条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

4、出更改、补充。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

5、息公开范围。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提供便利。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

6、五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同级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督查室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督查室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S)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四)违反规定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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