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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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资助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三年制第二、三年学生,五年一贯制第五年学生。第二条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名额按照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第三条我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L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以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学生工作处、纪委、教务处、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审

2、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2、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各教学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部分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四条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L具有国籍;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

3、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o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应在本班进行排名;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五条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L学校根据当年下达的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2.各系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学生填写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经过认真评议审核后,在本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评定意见,并将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国家励志

4、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系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系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组织(附成员名单)、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评审建议等3.评审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在学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第六条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第七条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第九条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铺张浪费现象,应积极参加各类公益志愿或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批复,待资金到位后,将励志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诚信档案。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高价消费,否则取消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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