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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少数民族教化条例(2011年4月8B)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加快全省少数民族教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教化,是指政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施的教化。笫三条少数民族教化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宗教与教化相分别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笫四条保障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接受教化的权利。推行以寄宿制、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民族部、班、民族中专、民族高校及商校
2、预科教化的办学模式。笫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依据规定配齐学科老师、配全各类教学设备,加强学校现代管理,全面提高教化教学质量:重视民族团结教化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化;培育适应国家及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须要的少数民族高素养劳动者和特地人才。笫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教化的领导,把少数民族教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进行统笫协调和督导评估。教化、民族事务等部门,负责民族教化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少数民族教化。教化、民族事务等部门依据实际状况,指定专人负责少数民族教化的管理工作。笫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3、将少数民族教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教化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惩。其次章办学形式与管理笫八条实行多种办学形式,推动少数民族义务教化标准化办学,普及中学阶段教化和学前教化,建立具有少数民族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教化、中等职业技术教化、高等教化和成人教化的教化体系。激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对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化机构。笫九条少数民族基础教化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推动政校分开、管办分别,落实和扩高
4、校校办学自主权。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学前教化,扶持农村幼儿园建设,核定幼儿园老师编制,对农村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实施1年的免费学前教化。第十一条依据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州(市)、县(市、区)少数民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少数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依据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笫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调整少数民族学校布局,依据须要设立相应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校;为散杂居区的少数民族设立少数民族中、小学或者在一般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班.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培育少数民族中等专
5、业技术人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时要有对少数民族的倾斜政策。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商等学校的建设,在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生均拨款等方面赐予政策倾斜。本省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主动举办少数民族预科教化,增加少数民族在校生的比例。第三章教化教学笫十五条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课程支配及课程标准,结合少数民族教化实际,制定少数民族幼儿园和民族中小学落实课程支配和有关学科的课程标准。少数民族中小学必需执行国家课程支配,突出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特色,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将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整合到相应课课中。第十六条在学前教化到小学教化阶段建立符合少数民族实际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以
6、下简称双语教学”)的课程教材体系。重视并支持学前教化到小学二年级阶段的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费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建设工作。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探讨开发和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远程教化工程,实现优质教化炎源共享。第十七条学前教化到小学二年级的少数民族学校授课用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对有文字的民族,激励学前阶段以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好民族语文,提高汉语会话实力;小学三年级前以民汉双语授课为主,加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小学三年级后提倡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开设少数民族语文校本课程。第十八条小学三年级前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小学三年级后应当依据国家课程支配开设外语
7、,重视外语教学。笫十九条省有关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并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及应用型人才培育;实行特别措施为发展滞后民族举办特有民族本专科班和预科教化。第四章教化投入与条件保障其次十条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化经费为辅的教化经费管理体制,增加对少数民族教化的投入,保证少数民族学校教化经费的稳步增长。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公用经费应高于一般学校;中学少数民族贫困生的学费及生活补助钙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的执行。实施“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的国家课程和地方教材,应当全部纳入教化经费保障范畴。省应当加大对民族高等教化、民族职业教化和民族幼儿教化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
8、学条件;民族预科教化的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一股本科教化的标准。农村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学前一年的教化公用经赛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其次十一条少数民族教化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拨、同级教化行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国家下达的少数民族教化专项经费,应全部用于少数民族教化;省财政支配的少数民族机动金用于少数民族教化的经费应当逐年增加。其次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少数民族教化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教化发展中存在的特别困难和突出问题。对少数民族聚居且人口多,少数民族教化任务重、困难大的地区,省财政应当赐予重点补助。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9、对民汉双语教化学校赐予政策实惠,将学生补助纳入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其次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少数民族学校的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建立长效机制,重视少数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的配置,其设施设备依据国家标准执行。确保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始终处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先进水平。其次十五条激励地方政府给农衬民族学校划拨勤工俭学用地,扶持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民族学校的校办产业依法享受缄免税费等实惠政策。其次十六条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资助少数民族教化。欢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并遵守中国法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对少数民族教化进行资助和揖赠,相
10、关学校可以以碑刻的方式记录捐赠人及单位名录,对于捐赠额度大并有命名要求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国际组织教化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化捐款的安排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激励社会力气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气参加教化“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化的捐赠,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臧免城乡建设等相关规费,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实惠政策。笫五章老师和学生其次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逐步提高民族学校校长、老师的地位和待遇,老师周转宿舍建设优先支配农村民族学校;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老师廉租房。其次十八条民族学校的
11、校长在本省区域内公开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少数民族竞酹者,民族学校领导班子至少要有一名少数民族成员。寄宿制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省部颁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民族学校老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其次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双语老师队伍建设,激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老师学习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娴熟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取得优异成果的老师应当予以表彰。学校在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聘用老师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双语老师,或者单列指标赐予解决。第三十条依法保障义务教化阶段老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应在核定老师绩效工资时适当扩大
12、总量,将城市、坝区、山区老师的绩效工资分开设置,;在绩效工资的安排中,在保证增量的基础上,重点向边远、高寒、贫困等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在民族地区乡中心完小以下3学校工作的老师,其子女在当地就学、升学时应当享受实惠政策。第三十一条各地应遵照有关规定,保证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用于少数民族老师培训,并将经费核拨到相关学校,专款专用。省级部门每年支配肯定数量的校长、校级后备干部和少数民族老师进修提高或者到先进学校挂职熬炼。第三十二条省加强民旗师范院校和民法双语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激励各民族老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簇学校从事教化教学工作。民族师范院校依据实际需求,面对边远赞困少数民族地
13、区实行定向招生,优秀毕业生回原籍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省人民政府设立民汉双语老师培训专项经费,每年支配肯定数量的中小学、幼儿园双语老师进修提高,或者到先进学校挂职熬炼。第三十三条对少数民簇学生全面实施素养教化,加强爱国主义教化、民族团结教化、三生教化及多元文化教化,把其培育成为爱党、爱国、爱家,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边整稳定的身心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四条少数民族初中学毕业生报考上一级学校时,实行加分和降分录用的升学实惠政策。详细方法由省教化厅、省民委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拓宽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在同等条件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
14、先录(聘)用本地区兼通民汉双语的大中专毕业生。笫六章科学探讨与协作沟通第三十六条加强少数民族教化科学探讨机构和探讨人员队伍建设。编制部门应当核定各级教化教学探讨机构的少数民族教化探讨人员编制,配备特地探讨少数民族教化学前及小学初段的民族教化探讨人员。省教化科学规划课题中,民族教化类课题及探讨经费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量的3州。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化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评奖、推广等实行激励和实惠政策。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汉双语教材编译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将双语教材的科研、编译、审查、出版、发行等各项工作纳入管理;经费按需单列,确保教材按时足额供应。第三十八条激励开展主动有效的教
15、化对口支援工作。在进一步完善与发达省区、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商校教化对口支援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省内经济发达州市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对口支援及所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示范性中学、有关厅局、企业事业单位与农村及边疆县市区民族学校的教化对口支援关系,形成全社会关切支持少数民族教化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笫三十九条主动开展民族间和地区间的教化沟通与协作,汲取和借鉴国内各民族和各地区教化改革发展中的有益阅历。依照国家规定,主动发展国际教化沟通与合作。激励和支持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对外教化沟通与协作。制定实惠政策,支持民族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化资源。笫七章法律责任笫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无特别缘由,未能达到少数民族教化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对学生辍学未实行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将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阻碍教化教学工作的;老师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运用非法教材,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玩忽职守,严峻影响少数民族教化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笫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克扣、挪用少数民族教化款项的;玩忽职守造成老师、学生伤亡的;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阻碍学校教化教学秩序的;扰乱学校正常教化教学秩序的;羞辱、殴打老师、学生的;体罚学生情节严峻的;传播非法物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笫八章附则笫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