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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第三条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学校要求各引智基地根据五年的建设计划,瞄准学科前沿,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开展与国外学术大师及学术骨干等的高水平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
2、研究生,选派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提升学科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力争所建设学科创新基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第四条“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校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专款专用。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每个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对学科创新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第五条为保证111计划”顺利健康开展工作,学校成立111计划”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和各基地负责
3、人为委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为:1 .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2 ,负责审核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3 .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4 .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5,负责111计划”的动态监管和学校年度总结及预决算的审核。第六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基地成立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1. 负责基地的基本建设。2. .负责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3. .负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学校“111计划”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及经费执行情况。第三章引智基地人
4、员基本要求第七条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每年聘请不少于o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交流学术骨干。并配备不少于10名我校科研骨干。第八条所聘请的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具有外国国籍或所在国家永久居留权,对中国和XX大学怀有深厚感情,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且与我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有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实质性合作研究基础。第九条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以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家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十条海外人才在我校工
5、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1名以上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第十一条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骨干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第四章评审与评估第十二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从获得批准的次年8月开始,认真撰写本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报送学校“111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于每年的9月15前报送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第十三条
6、学校111计划”管理委员会组织中期评估小组负责基地项目的中期评审工作。中期评估小组由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结合各基地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对基地的学科发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合作研究进展,以及基地的运行效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建设意见。第十四条对中期评估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警告:1.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无法按原建设方案实施的;2.因人为可控因素影响基地正常建设的;3.对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第十五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及时向教育部和外专局联合组成的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1.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及发表论文
7、情况报告;2 .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报告;3 .基地的学科发展情况报告;4 .经费决算汇总表和使用说明;5 .合作研究的突出成果介绍。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立项通知要求,学校将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并为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单独设立经费本,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由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进行日常使用管理。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同时担任基地财务总负责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经费主要用于:1 .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2 .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3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4 .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