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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招生监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招生监察应本着有利于国家招生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试,择优录取“,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理念,积极协助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监察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生”,是指我校进行的研究生、普通全
2、日制本科、高职、成人本(专)科、网络等多层次教育的招生考试、评卷、面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的工作过程。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四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教育部、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及XX省教育厅纪工委、监察组的指导和检查,并向其汇报工作。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第六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简称:招生监察办公室),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学样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过程参与各类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每次招生考试录取前,学校招生主
3、管部门应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招生安排及进程。招生监察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制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监督办法;2 .对招生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 .对招生考试的阅卷或评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4 .对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检查;5 .受理并处理考生及考生家长对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投诉。第九条招生监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1 .会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审查招生工作人员名单。2 .协助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对参与招生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3 .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各类招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程
4、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4 .监督招生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阳光招生。5 .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收费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6 .对单独招生的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评卷、登分、录取过程实施重点监督检查。7 .对本职教职工子女报考本校的名单进行审查;8 .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制度与纪律第十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派专人参加录取过程。第十一条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参加招生主管部门召集的招生工作会议。第十二条实际回避制
5、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第十三条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政策性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教师或在校研究生做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人员。第十四条学校招生主管部门在组织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第十五条所有参与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认真、细致、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制度与程序开展工作。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准利用职务或
6、者工作便利向招生机构递条子、打招呼;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及校内教职工采取任何方式,借招生名义索要、敲诈、骗取财物。第十七条远程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远程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原则进行,预录方案必须经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后方可正式录取。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八条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招生工作的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人员,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参与招生考试和招生监察的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其造成的影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 .事先未向招生监察工作领
7、导小组报告即进行招生考试或录取;2 .试前泄漏考试相关资料的;3 .考场舞弊或打人情分的;4 .伪造、涂改考卷或考生档案资料的;5 .泄漏招生考试中应保密的情况的;6 .索取考生、考生家长财物礼品的;7 .擅自扩大招生计划的;8 .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拉拢生源牟取私利的;9 .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规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轻的,当场取消参与招生工作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以上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