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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法律事务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严格依法治校,规范和加强我校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内、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办理、法律咨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XX大学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第四条法律事务室的主要职责(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管理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学校相关法律文书、协议、合同等材料审定。(四)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2、制订、修订工作。(五)根据学校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六)指导和协助学校各单位的法制工作,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开展法制教育普及工作。(七)负责处理学校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法律事务室设专职法律顾问,同时聘请兼职法律顾问。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兼职法律顾问由学校聘任,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法律事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法律事务室提名;(二)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第六条法律顾问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
3、,法律事务室报请学校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律事务室可根据需要向学校请示,按程序报批后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第八条法律事务室建立顾问档案制度,并编制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第九条法律事务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凡涉及相关的,其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第十条法律事务室办理法律事务,使用XX大学法律事务室专用章。第十一条各单位处理法律事务,应书面报法律事务室,由法律事务室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第十二条各单位拟签署的法律文件或协议等应在签署前(7个工作日以上)报法律事务室审查,由法律事务
4、室就其合法性和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后的法律文件或协议应在签署后三日内报法律事务室备案。备案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根据工作需要,法律事务室的法律顾问有权查阅各单位相关文件、资料、协议,有权向有关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第十四条法律事务的处理按照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相关单位应起主导作用,法律事务室积极协助其进行相应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非诉讼法律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学校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的。(二)不报告且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法律事务室所需工作经费及必要办公设施,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工作报酬或补贴费用,由法律事务室按规定向学校专题报告解决。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归法律事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