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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道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促进街道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更科学、更合理、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经费由街道本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第二章管理第三条编外人员服从党工委、办事处统一安排,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参照机关正式干部职工管理。第四条编外人员实行设岗定责,由用人科室部门负责制定,每半年汇报一次工作开展及政治思想情况,每年度参照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组工办负责汇总、党工委研究评定绩效
2、。第五条编外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用工管理:(一)从2022年10月1日起,新增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则上由XX市产业服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二)2022年10月1日前,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按原管理方式进行聘用。已聘用人数计入该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S)2022年10月1日前聘用的编外人员,如需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再由XX市产业服务公司与其订立新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街道。第三章聘用第六条新聘用编外人员的,应结合用工岗位实际所需,提出聘用条件,报党工委会议研究后
3、同意后,方可进行聘用。第七条招聘工作由街道机关综合办、党建工作办和XX市产业服务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制订招聘方案,按公告、报名、笔试(如需)、面试(面谈)、体检等程序进行,其中笔试、面试题目设置由XX市产业服务公司会同用工科室根据岗位需求情况设定,并严格履行保密管理规定。对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或不宜公开的特殊岗位,报党工委批准后,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机关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服务期满后,岗
4、位有需求的,考核合格的直接予以聘用。第九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时将编外聘用人员派往用工科室部门,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医保、社保和加入工会、享受机关补贴等。第十条聘用从事汽车驾驶、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等工种的编外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种证书方能上岗工作。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工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制定由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年、XX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上级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街道编外人员基本工资次月自动按差额提高)。第十三
5、条基本工资按照工作岗位设定,其中财务会计员和微机统计员基本工资2240元/月;综治维稳队员(包括巡防队员)基本工资2040元/月;通讯员、驾驶员、打字员岗位基本工资1900元/月;其他岗位基本工资1810元/月。第十四条工龄工资按照10元/年标准执行,按办事处聘用时间算起。第十五条职务工资根据街道任免的文件执行,正股级220元/月,副股级180元/月。第十六条职称工资根据所获专业技术职称,初级80元/月、中级120元/月、高级200元/月。第十七条岗位津贴根据岗位情况设定,岗位津贴300500元/月,具体由班子会议研定,离岗或转岗则不能享受。第十八条特殊岗位津贴金额,具体由班子会议研定。第十九
6、条编外人员年终绩效奖金依据工作业绩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第二十条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到街道全职工作满3周年以上,有被评为1次及以上考核优秀的;到街道全职工作满5周年以上的;到街道全职工作满2周年且考核都为优秀的;街道党务工作者,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X号精神应予以办理。工作表现较为突出,且富有成效的,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可不受考核评定和工作年限限制。缴交金额按照最低基数,街道、个人每月各按12%的比例缴纳。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的70虬第二十二条编外人员退休年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管理办法执行(即男60周岁、女50
7、周岁)。第二十三条聘用期间,编外人员正常离职的(不含考录),每年按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在本单位实际工龄计算,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助)。第五章绩效考核、辞退第二十四条编外人员每年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级评价,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不称职评1至2名,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编外人员绩效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台的政策予以兑现绩效奖励。第二十五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科室部门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党工委安排的;4、不履行岗位义务,不遵守机关效能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5、身体原因无法履职的,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二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离职的(退休、辞职、解聘),用人科室必须在人员变动当月向机关综合办报备,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因用人科室未报备,导致人员离职后仍发放工资的,其经济损失由用人科室和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街道机关综合办和党建工作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新出台有关编外人员管理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