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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照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1.standardforstreet1.ightingengineeringconstructionEG951500100101210020级别最大光强(cd1000E)7080o90o95315030420050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与其安装就位后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3.3.4公共区域照明应采用照度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表3.3.4的规定。表3.3.4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序号道路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ay(I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1街坊、里弄(步行通道)100.3参照表3.3.3-22街坊、里弄(人车混
2、行通道)150.33公共绿地(步道、自行车道)100.34公共广场(人行广场、集散广场、休闲活动场所)150.35注15公共广场(泊位介于250个100个的停车场)200.35注26公共广场(泊位介于100个250个的停车场)150.3注2公共广场(泊位W1.oo个的停车场)100.25注2注:1.公共广场(人行广场、集散广场、休闲活动场所)的不舒适眩光人工评价指数(D)为6或7。2 .公共广场(停车场)高杆照明测得的眩光值(GR)不得大于50。3 .公共广场(停车场)的分类、照明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关于室外停车场的相关规定。3.3.5夜间事故多发路段
3、和团雾多发区域宜适当提高照明标准。3. 3.6高速公路服务区规模较大或商业设施较多时,宜适当提高照明标准。4. 3.7设有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其路面平均亮度维持值可按下式估算:=FXNXUXK1.1.We,tSfe)式中,1.-路面平均亮度维持值(cd评):F-灯具光通量(Im);N一布灯方式系数,在单侧排列及交错排列时N=I,在对称排列时N=2;U利用系数,灯具安装高度正常时可取0.6;K维护系数,正常情况下宜取0.7;Wef一路面有效宽度(m);S灯具安装间距(m);fe-平均照度与平均亮度的换算系数1.x(cdm2),与路面反射率有关,宜按表3.3.7取值。表3.3.7平均照度与平均充度
4、的换算系数(fe)路面种类平均照度与平均亮度的换算系数1.x(cd/m,)沥青15水泥混凝土10注:新建路面铺设的沥件含油量较尚,对照射光产生较强的漫反射,致使路面亮度测量值偏低,此时平均换尊系数可按1618取值。4设置要求5. 1一般要求5.1.1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同步实施道路照明工程、推行道路照明的数字化管理,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照明设施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96的相关规定。5.1.2 高速公路入城段、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互通立交、收费广场、收费车道等,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设置道路照明。5.1.3 高速公路主线可全线设置道路照明;设有自动
5、驾驶专用道的高速公路主线路段,应设置照明。5.1.4 乡村道路建设时,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道路照明。5.1.5 公共区域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街坊、里弄通道和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的照明。5.1.6 1.6道路照明工程应与综合杆设施的建设要求相协调,相关需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慧城市智慧多功能杆服务功能与运行管理规范GB“40994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综合杆设施技术标准DGJ082362的相关规定。4.2设备布设要求4. 2.1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严禁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2避免对驾驶人和行人的眩光影响,眩
6、光限制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3应提供良好的行车诱导性,包括前方道路的方向、交叉口、坡度等视觉信息。4应避免照明灯具发射的光线受到树木或其他物件的遮挡。4.2.2道路照明灯具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1优先布置在道路两侧,不得侵入道路的建筑限界。2周围应具有便于安全检修的维护空间,并尽可能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1.1.1 2.3道路照明设施的编码应符合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关于道路照明编码规则及标识要求的现行规定,标识采用二维码技术。4.2.4 地面道路的照明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协调树木与灯杆之间的距离;灯杆与高大乔木主干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5m,并可适当延长灯臂。2照明设施所需管线应与道
7、路地下管线的综合布设相协调。3道路照明设施与机动车道之间应有慢行道或路肩的隔离;当不能满足时,应在路灯靠近机动车道侧安装防撞护栏或采用其他防护措施。4设置在人行道的灯杆与人行道边线的间距宜为0.5110.7r11o4.2.5 高架道路、桥梁的照明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路灯基础应结合桥梁结构设置。2照明设施所需管线应在主体工程结构中预埋,并与其他管线相协调。3防雷、接地系统装置应在主体工程结构中预埋,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4各类管线、导体穿越桥梁伸缩缝、沉降缝时,应采取缓冲补偿措施。5桥上照明管线应与地面道路照明管线沟通,并设置过渡管道及手井。6路灯管线敷设穿越一般桥梁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做法。7在跨越铁路的桥梁或高架桥腹下布设照明设施,应有防止路灯杆件倾覆的措施。4. 2.6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的照明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照明管线宜独立敷设,并应有明显的标识。2照明设施(含管线)的维护不应影响其他设施的运行。3灯具安装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通用支架。4人行地道照明宜结合地道装饰设置。4.2.7道路照明改造工程宜满足本标准的建设要求。当实施条件受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