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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文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工作,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已达到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确因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且身心健康并能胜任完成现岗位职责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实行一年一聘,延聘、返聘时间累计最长不超5年。第二章延聘条件第四条聘期内全面完成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可根据学校工作需
2、要满足下列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申请办理延聘。(一)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如:特聘教授、千人计划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组部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人才;如: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主持人);如:、科技部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如: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如:自治区批准的二级教授岗位人选;以及同行专家认定的具有与上述专家同等水平人员。(二)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当年博士
3、研究生招生要求金额数。(S)所指导在校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2人(不含延期毕业)。第三章返聘条件第五条聘期内全面完成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有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第四章程序与待遇第六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和人事工作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延聘、返聘实行年审。拟延聘、返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学校每年6月份,受理退休时间为次年1至6月人员的延聘、返聘申请,12月份受理退休时间为次年7至12月人员的延聘、返聘申请。第七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申请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党政联席会负责初审后,提出延聘、返聘的具体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延聘、返聘人员审核,学校负责最终审定。第八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延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需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批,对于自治区批准的延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在职人员管理,未批准的可按照返聘人员管理。返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任务、报酬、考核均按照返聘协议执行。第五章其它第九条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