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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完善工伤赔偿处理机制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近几年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夫工渐渐增多,农夫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损害到法律救济中心询问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数量不断增长。五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救济机构共受理农夫工工伤案件458件,占法律救济案件总数的6.1乳其中调解结案145件,占31.6%;裁决决案313件,占68.4%。由于目前工伤赔偿处理机制的不健全,使农夫工工伤维权困难重重。一、农夫工工伤维以存在的主要困难(一)工伤农夫工供应必要的资料难度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方法,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须要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从到法律救济中心询问的农夫工工伤案件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状况:一是无法供应劳动合同文本。二是无法供应工作证、上岗证、工资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难。三是无法供应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两个以上的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难。(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劳动关系难度大。农夫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中大量存在企业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状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相互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担当责任。农夫工发生损害后,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承认与受损害工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而包工头往往推之
3、不管甚至逃之夭夭。由于目前国家劳动关系界定政策还不非常明确,而实际中承包的状况又相当困难,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增加了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难度大。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有的单位因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有的外地单位因工程结束而离开当地无从调查,有的单位虽然找的到,因工伤认定待遇差别较大,多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基于利益考虑不愿协作调查,甚至供应虚假证明材料;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其他职工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愿出来为受伤职工作证,甚至被单位买通作假证、伪证,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收集证据而疲于奔波。(四)举证倒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度不够大。工伤保
4、险条例、工伤认定方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受损害农夫工提出的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有供应相关证据来否认或认可的权利和义务。但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往往实行束之高阁的看法,有的随意写一份书面材料敷衍了事,有的虽有证据但有意隐瞒不报。而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受损害职工供应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却提出行政复议,并在复议阶段供应了不利于工伤认定结论的证明材料,假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在行政复议阶段供应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必需供应相关的证明材料来否定用人单位供应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
5、工伤认定结论面临被撤消的风险。(五)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依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为600;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双方均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正常审限3个月;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上诉,二审法院在2个月内审结。上述程序全部走完,如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需用时12个月,还不包括农夫工申请工伤前搜集材料的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工伤认定的程序,采纳“拖”字诀,使工伤农夫工的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在法律救济中心受理的一起农夫工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实行程序上拖延的方法
6、,历经工伤认定、行政熨议、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历时达到两年,农夫工最终不得不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解。(六)现行立法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较弱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J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是2010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相比2004年的规定有较
7、大的进步,但是对单位违反行为的惩罚力度仍旧很弱,达不到志向的制约效果。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而言,许多都会觉得遵守法律成本比违法成本高,促成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二、解决农夫工工伤维权难的对策。(一)加大宣扬力度,增加农夫工的法律意识。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扬教化力度,提高农夫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通过法律救济进工地”、“法律救济进企业”等活动,主动宣扬劳动法律法规,使农夫工相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参与工伤保险的必要性,以及发生利益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农夫工的维权意识。(二)规范劳动力市场,创建良好用工环境。加大对用人单位招工过程中存在的发布虚假招工信息
8、、收取押金、以试工为名骗取免费劳动力等状况的检查力度,规范企业的招工行为。加大对民办职介机构的检查力度,规范职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行为。加大公共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力度,强化其在就业市场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建设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农夫工创建良好的用工环境。(三)建立“或裁或审”、裁审自主选择的制度。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是“先裁后审”,仲裁是必经程序。建议改革后的实行“或裁或审”、裁审自主选择的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受伤职工提起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干脆对受伤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有权干脆进行工伤认定。
9、也可以干脆托付法定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符合工伤标准的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判;不够成工伤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受伤后,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将仲裁设置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四)加强行政救济,削减农夫工工伤维权障碍。降低农夫工工伤维权成本,必需加强行政救济,不仅要预防、监管、执行,还要通过主动性的干预和相关措施来削减农夫工工伤维权障碍。强化劳动保障部门依行政职权对工伤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依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
10、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损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只要农夫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供应初步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供应有关材料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推定农夫工的主见成立,由用人单位担当相应的不利后果。(五)发挥工会组织在工伤维权中的作用。建议在立法中发挥工会的作用,能够代替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工会与医院、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渐渐成立工伤理赔的系统服务链。如由工会为职工供应法律服务,为其办理治疗理赔手续,对于急需付费治疗的职工,由工会向医院
11、了解状况后做出证明,由单位为职工预付医疗费,单位拒付医疗费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对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并作出相应的制裁;对于用人单位不参与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然后劳动部门再向用人单位追缴,以此保证劳动者能够在最佳时机安心接受治疗。(六)扩大覆盖范围,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加大扩面工作力度,营造扩面工作氛围,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主动动员用人单位为农夫工办理工伤保险,通过参与工伤保险维护工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与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担当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赐予全额赔偿。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刚好获得充分救济。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用人单位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逆境,避开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开劳资冲突和纠纷。从而达到双赢,创建和谐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