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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生活、安家补助费标准及发放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本人、区分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土官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8-9周年的3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增发1个月二、安家补助费(一)干部军龄在14周年(士官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5年(士官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干部是指: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二)发放规定1、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标准发放;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4、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区的干部,凡原籍和入伍地不属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注:具体类区范围参见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财薪(2010)771号通知。5、士官改义务兵退伍的,依据其处分通令,按照义务兵的退伍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