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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XX大办字20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资助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
2、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资助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七)家中突遇重大变故或灾难,致使生活困难而影响正常学业者。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
3、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由上级部门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拨款,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手中。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