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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相关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工作。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也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区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三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本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
2、及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实施。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梳理调整。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公布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主体、事项、范围、方式、依据、时间、频次等内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
3、划。第五条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监管和监管信息化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工作目标,同时执行本市关于推行非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执行。第六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两名(含)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三)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一般采
4、用视频、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能够通过与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掌握许可、备案信息实现非接触检查的,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减少现场执法干扰,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在执法依据、实施层级、认定标准、处理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现场检查要求一致。第七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现场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单,通过监管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的移动终端填报信息,准确及时上传相关工作平台。根据执法情节需要可制作现场检杳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检杳对象、检查情
5、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执法检查单或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分别签名。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有前款
6、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第九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认或者批准行政检查结果,除涉及秘密或不宜公开情况外,检查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北京市民族宗教系统
7、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清单各要素及相关内容,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数据局等部门的核准情况进行确定并予以后续调整的,在我市相关工作系统进行展示。第十三条本基准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清单另附)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族宗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7号)、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民族宗教
8、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如下:一、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委编办、市政务数据局等部门对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年度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核准及公布情况,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四类。依申请类事项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名称、类型以市委编办和市政务数据局等事项核准部门确定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实施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的政策依据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事项,在按照各事项的设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的同时,按照以下政策依据纳入本市
9、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并按照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求随时推动改革并进行调整:(一)关于本市民族宗教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精简申报材料的通知(市民族宗教委2019年7月);(一)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务服务局2020年4月);(三)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市政府审改办2020年4月);(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方案(市政府审改办2020年4月);(五)关于在本市民族宗教领域部分政务服务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市民族宗教委2020年3月)。三、行使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申请类事项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裁量要件和法定种类、范围、幅度
10、内行使,符合法律目的,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二)公平性原则。对申请人基本相同的条件应当平等对待,行使依申请类事项裁量权时,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作出不同的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公开性原则。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依申请类事项裁量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内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公众查阅。依申请类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范本和样本、线上线下方式和时限、办理结果等应在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官网、市区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在“京通”等移动端提供服务。(
11、四)便民高效原则。依申请类事项裁量权的行使要严格程序,严守时效,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事项的成本。在本市的行政裁量方式符合上级部门对依申请类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应按照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执行北京市的更为简化、便民的行政裁量方式。(五)合理性原则。依申请类事项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依申请类事项涉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平竞争相关工作制度的各项要求。四、对涉及有原则性规定情况下对裁量权的规范(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条件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按照市委编办、市政务数据局等确定的子项或者办理项,列出许
12、可或者变更、撤回、撤销许可的具体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方式。(三)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材料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列明各种情形的具体材料,并对各项申请材料所需的加盖公章和相关人签字、有效期限、是否为原件等进行标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类事项需要由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分别实施或者联动审批的,应明确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五、涉及裁量权的其他相关规范(一)在依法实施许可需要开展现场核查时,行政检查裁量权应遵守与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检查相一致的各项规定。(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
13、事项目录的依申请类事项,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及相关流程实施。(三)按照近年来我市在各轮次“放管服”改革中确定为“即办件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符合审查标准的,应按照有关便利化政策予以即时办理。(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应对材料逐项予以一次性全面告知;除申请人再次提交申请材料中没有改正的情况外,不得再次增加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齐补正。(五)对违反本制度、滥用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本制度不对北京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各个事项的标准化要素进行重复表述,相关内容以市区政府官网、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官网和市区政务服务网等官方网站公示内容为准,并按照市委编办、市政务数据局(市政府审改办)等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