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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4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右定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4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管理。第三条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分为本区统一品种试验、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
2、开展品种试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除本区统一试验外其他各类试验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试驶实施方案报宁夏种子工作站审核后方可开展,并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宁夏种子工作站工作职责:(一)制定本区品种试验的总体布局和试验设计,组织品种试验申报和实施;(二)安排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经费,征集参试品种,制定本区统一试验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及标准,审核其它渠道品种试验实施方案:(三)组织专家进行田间
3、考评、培训,形成考评报告;(四)组织召开品种试验工作总结、培训会议:(五)对所有品种试验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处理品种试验口常有关工作。第六条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品种试箱监督管理。第七条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工作职责:(一)制定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及操作规程:(一)组织品种试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三)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四)组织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第八条试验承担单位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二)接受试验主持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公正、准确、客观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
4、年度试验总结报告:(四)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九条试验汇总人员工作职责:-)试验结果由宁夏种子工作站委托具有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验且能胜任汇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汇总,按时完成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组合)提出初步评价意见:(二)协助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召开区试年会及试验考察,审核统一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三)协助处理与品种试验有关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品种试验第十条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稔定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不少于5个。第十一条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
5、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稔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对进入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的品种进行品质分析、抗逆性鉴定、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DUS测试等。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试验同步进行。第十二条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第十三条抗逆性鉴定由宁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
6、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品种试酶、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宁受种子工作站负责收集、分发本区统一品种试崎用种,其他渠道品种试脸由试验主持单位负责试验用种的收集和分发,试验承担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第十五条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宁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田间表现,记录有严重缺陷的品种,形成考察报告,将考察报告纳入当年的试验总结。第十六条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
7、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第四章试验要求第十七条参试品种:(一)已在我区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试验不少于5个点:(一)联合体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能参加本区相应区组的统一品种试验:(三)符合种子法第I-九条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品种不再参加本区相应区组的统一品种试验:(四)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的,须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特殊用途出种的范困、试脸要求由本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第十八条申请者:(一)新申请参试的品种,申请者应在每年的二月份之前提交参试申请表和品种真实性承诺书:(一)应按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量的提供试验用种,
8、并送交指定单位,未按要求供种的,将取消品种试验资格。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参试单位、品种名称、参试组别等。()品种试验采取封闭运行管理,未经试验主排单位同意不得到相关试验点参观.第十九条试验承担单位:(一)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代表当地生产水平、地力中等以上、排灌条件良好、稔定的试验用地,试验必需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驶相关工作经历的试验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一)应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科学、准确、及时地做好田间调查、记载、测产、考种和总结工作,建立完善的品种试崎档案:(
9、)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品种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在7日内向试验主持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图片资料等:(四)田间病害出现一票否决或倒伏倒折情况严重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采集第一现场图文、视频等资料并上报试验主持单位,试验主持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鉴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试验主持单位、各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试验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和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在中清品种试验过程中有造假、欺蜩等不正当行为的,T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
10、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第二十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品种测试、试脸、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品种试验、鉴定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品种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参试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参试种子用于品种试验目的以外的其
11、它用途,不得对外提供品种试验结果。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照试验实施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EiI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试验承担单位应做到试验经费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宇受种子工作站对参加统一试验汇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宁夏回族白治区主耍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百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第二条引进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通过省级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四类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负责引种备案日常工作。第四条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第二章引种备案要求第五条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区申请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种子企业代理。第六条所引品种不是
13、引种单位选育的应获得育种者或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七条引种者应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引种备案试验。所引品种的丰产性、抗逆性及品质等相关指标应达到我区品种审定标准。第八条适应性试验必须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试验承担单位须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参照全区统一试验相应组别的生产试验方案执行。试脸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进行田间管理和观察记载,并建立相关档案,确保试验数据真实有效,可追溯。第九条抗病性鉴定应委托与引种备案品种同一生态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抗病性鉴定为近三年报告。第三章受理与申报第十条引种者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宁夏种子工作站提出引种
14、备案申请,提交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申请表。第十一条完成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的,于年11月底之前申报,提交宁受回族自治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简称“备案申报书”)。第十二条备案申报书包括:(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二)拟引种备案品种的审定公告及审定证书扫描件:(三)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种侦库品种标准样品入库编号和未撤销审定承诺书:(四)引种者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所引品种不是育种者的,须提供育种者或品种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六)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区含宁夏):(七)适应性试验
15、总结报告(各试验点报告及汇总报告,加蛊试验承担单位公章);(八)抗病性鉴定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九)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检测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十)引种备案品种苗期、花期、收获期植株及果槐、籽粒照片各1张(杂交种附有植株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果植1张,籽粒1张):(十一)其它材料。第十三条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加盖引种单位公章,每个品种按备案申报书顺序双面胶装成册1份提交至宁受种子工作站,同时电子版发送至宁受种子工作站电子邮箱。第十四条引种备案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过期将不再受理。.第四章审核与公告第十五条宇受种子工作站组织本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相关
16、专家对引种备案品种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品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引种者、育种者、原审定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内容。第五章推广与撤销第十七条引种备案的品种只允许在公告中的适宜种植区域内经营推广。第十八条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引种备案:(一)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检测报告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引种备案的:(一)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三)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四)因品种适应性、抗性等问题引发玳大事故的;(五)被原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六)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没有标准样品的,或与标准样品
17、库标准样品不一致的。第六章其他第十九条引种者应自觉接受宁夏种子工作站、各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引种备案品种试验进行抽查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引种备案品种审核的玳要依据。第二十条引种者在引种试脸、引种备案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一条引种者要向品种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二条引种者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品种试验单位、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贡
18、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白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费解秣。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宁更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修改稿)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V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24号)和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持、鼓励和促进我区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工作,加速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区自育品种。第三条自治区农作
19、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管理,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负责日常工作,受理择优补助中请,报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准。第四条通过国家、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第五条通过审定、登记品种的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申请者为第一育种单位(个人)。第六条申报单位(个人)向自治区种子工作站提交择优补助中清表,并提供品种审定、登记证书。第七条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第八条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九条通过国家审定的每个品种补助5万元,通过本区审定的每个品种补助1万元:通过登记的品种每个补助05万元。第十条择优补助项目经费来源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种子工作站拨付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单位(个人)。第十一条为鼓励和调动育种者积极性,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择优补助项目实施以奖代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林。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