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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院土(专家)H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宿州市院士工作站和宿州市专家工作站(以下统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聚融汇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本办法所称院士
2、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第三条建站单位应是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第四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补资金使用监管等。第六条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
3、建设和运行主体。笫八条工作站工作内容:(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自愿组建。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
4、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二)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四)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
5、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六)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申报备案。(七)规范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院士工作站”或“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专家工作站二第十条建站单位需提交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二)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其中包括建站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三)建
6、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院士(专家)全职在站工作时间等。(四)签约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进站和在研科技项目、科研基础条件材料。(五)院士确认函(推荐函)。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程序:(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查核。(三)市科技局对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四)市科技局对通过登记备案的工作站授牌。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协议期满的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网上
7、自评申报、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二)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三)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四)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五)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8、(六)其他标志性成果。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程序:(一)建站单位通过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所在归口管理部门。(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后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等级建议。第十五条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与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第五章经费支持第十七
9、条工作站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给予支持。第十八条工作站奖补资金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工作站奖补资金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第六章诚信监督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