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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环境监测、咨询、评估、规划、调查、应急、信访等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生态环境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
2、、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信
3、息;(三)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四)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五)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六)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七)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二)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三)生态环境服务相关规划及政策;(四)环境监测、环境调查评价、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规划等相关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信
4、息;(六)生态环境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第十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
5、位的信息;(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新媒体平台、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平台或者场所;(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电话;(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二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越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除主动公开的信息
6、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向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和答复申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有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有权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处理,原则上60日内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第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责令整改:(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