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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
2、申报评审。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四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所有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三)符合国家和
3、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第三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第七条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或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同级职称,下同)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
4、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第八条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合规高效开展工作。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九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
5、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e1.)来源期刊”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国际学术会议、国内一级学会(协会)举办的人力资源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需提供邀请函和会议议程,或学会、协会证明材料,下同兀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公开出版人力资源类著作、教材(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3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制订地(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人力资源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完成地(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为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点问题撰写的调研
6、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5 .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授权发明专利。6 .因本专业的业绩、成果获得省级人力社保部门表彰或在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主办的人力资源领域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5)(以批文或证书为准,下同)。7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15年以上,因人力资源领域业绩突出,获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8 .从事人力资源研究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地(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9 .主持规模以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且近3年为盈利状态,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
7、人员,从业5年以上,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11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5年以上,牵头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益做出突出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12 .作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5年以上,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5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牵头制定上述公共服务制度、流程、规范等
8、5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13 .作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5年以上,牵头开展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筝项目3项以上,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14 .牵头完成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或改革改制人员安置方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15 .在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5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5项以上,为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第四章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第十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9、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第十一条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第十二条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京大学编制的
10、“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1.)来源期刊”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字数6000字以上)。2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类著作、教材(独立撰写著作10万字以上、教材15万字以上)。3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重要人力资源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的制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主持完成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项目(课题);或作为第一撰写人为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点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采纳应用
11、。5 .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人力资源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且已转化实施。6 .因本专业的业绩、成果获得国家人力社保部门表彰或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主办的人力资源领域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7 .从事人力资源工作20年以上,业绩突出,获人力资源领域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8 .从事人力资源研究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9 .主持规模以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活动10年以上,且近5年为盈利状态,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 .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10年以上,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
12、人力资源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I1.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10年以上,牵头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审计报告为准)。12 .作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10年以上,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10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牵头制定上述公共服务制度、流程、规范等5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13 .作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业10年以上,牵头开展公共人力资
13、源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5项以上,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14 .主持完成并组织实施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或改革改制的人员安置方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15 .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工作10年以上,期间牵头制定(修订)本单位(部门)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0项以上,为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第五章破格条件第十三条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现职称年限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以来,达到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业绩成果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取得
14、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第一完成人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二)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三)个人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四)”十大重庆经济年度人物评选”(十大重庆经济年度人物、十大重庆经济年度创新人物)或“渝商评选”(十大渝商、十大新锐渝商、年度渝商、年度新锐渝商)获得者。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件为申报重庆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第十五条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异地搬迁中安置区、乡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15、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降低一等学历要求。第十六条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5号),取得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人力资源专业满4年,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十七条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表彰、奖励均指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第十八条本条件中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二
16、)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三)著作、教材是指公开出版发行并取得ISBN统一书号,不包含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四)各类表彰、采纳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须提交采纳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五)地(厅)级是指区(县)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省(部)级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国家级是指党和国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奖励证书、奖牌或奖励文件为准,集体成果需提供个人作用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条件自202
17、4年*月*日起施行。关于重庆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23)51号),在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市人力社保局研究起草了重庆
18、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1号);2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二、文件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申报条件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制订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层级和考评方式;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六条)为“基本条件”,在全市职称评审统一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正反两方面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第三至四章(第七至十二条)分别对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进行规定;第五章(第十三条)为“破格条件”,明确了破格申报的基本条件;第六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为“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说明了本申报条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