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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地区管”加强农村涉地合同管理的若干措施的批复(京政字(2022)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用途要确保农地农用,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发包(出租)其拥有和使用的农村土地,以承包(租赁)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农村家庭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第二章发包(出租)程序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发包(出租)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发包(出租)的主体必须为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不得作为发包(出租)主体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承包(承租)方应是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并提供其资信情况和经营资质。第六条发包(出租)
3、农村土地要履行以下程序:(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发包(出租)项目,项目应包括期限、底价等内容。(二)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发包(出租)项目报镇政府初审。(三)镇政府初审后的发包(出租)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议事规则、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四)发包(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100亩(含)以上的项目,镇政府负责把涉及农村、土地、绿化、环保的相关资料报对应的区级部门审核。(五)由(村民)代表会决议后的发包(出租)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六)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项目(含注册在本村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发包(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4、的单位或个人的100亩以下的项目,镇政府将项目资料报区经管站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发包(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100亩(含)以上的项目,镇政府在取得相应区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将项目资料汇总后报区经管站审核同意后签订合同。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的农村土地以下项目需经区级审核同意后,可简化农村产权流转公开交易程序。(一)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农用地100亩以下或年交易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二)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涉及1年内流转、公益性、行业特殊性、政府重大项目、临时占地等事项。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的农村土地在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合格
5、的意向受让方的项目,可以签定一年期以内合同。第三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强化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第十条订立承包(租赁)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第十一条承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就承包(租赁)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最少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承包(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
6、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二条自然人承包(承租),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有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继续承包(承租)的,发包(出租方可重新发包。第十三条落实“藏根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四条承包(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约束条款:(一)合同名称;(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三)项目:包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土地规划用途、土地现状地类、承包(租赁)质
7、量等级(资产的名称、数量、估值)、资产的归属;(四)承包(租赁)项目用途;承包(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的用途,对违反用途约定的,合同中要约定处置办法或解除合同的约定;(五)承包(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租赁)项目用途为种植100亩以上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六)承包(租赁)费标准和缴纳时间;承包(租赁)费应当合理设置递增比例,并参考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相关经济指标,确保承包(租赁)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济发展速度;(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减值、保值、维修等约定;(九)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资产处置的约定;此约定不得影响下一轮
8、的发包(出租);(十)合同转包、变更和解除约定:(十一)承包(租赁)期内,遇到因政府规划、建设等依法征占土地时,乙方应服从规划调整,关于补偿问题的特别约定;(十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十三)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三)向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监管、报告、检查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农村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镇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备案管理工
9、作;对村级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合同租金的,及时予以追缴并留存追缴记录,拖欠超过一年的,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定期报告机制。实行镇合同月度报告制度:每月末,各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将镇农村土地合同变动情况,报区经管站。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每年年底前对各镇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镇应结合实际,建立对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检查机制。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把合同内容录入北京市农业农村琮合管理平台。第二十条镇、村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农村
10、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依托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做好定期维护工作,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及时同步。电子档案应及时备份更新,与系统保持一致、完整;纸质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并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书、合同变更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在合同履行终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时限保存。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镇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镇可以依照本办
11、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顺义区农业农村局、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顺农发(2021)54号文件同时废止。关于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背景介绍为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地区管”加强农村涉地合同管理的若干措施的批复(京政字(2022)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
12、二、主要内容合同管理办法共八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背景,本办法中所指的农村土地的解释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发包(出租)程序,共4方面内容,分别明确发包主体,承包(承租)方要求;发包(出租)农村土地应履行的程序;需经区级审核同意后,可简化农村产权流转公开交易程序的项目条件;在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项目,可以签定一年期以内合同。第三部分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共6方面内容,分别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要求;订立承包(租赁)合同要求;承包(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承包(承租),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有承包(租赁)合同约定
13、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承包(租赁)合同的约束条款。第四部分纠纷处理,共1方面内容,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第五部分监管、报告、检查,共3方面内容,分别为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农村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月度报告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每年对各镇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六部分档案管理,共3方面内容,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把合同内容录入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农
14、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档案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内容。第七部分责任追究,共1方面内容,对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意见。第八部分附则。共3方面内容,分别为各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做出解释;本办法由顺义区农业农村局、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时间。三、涉及范围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顺义区。四、创新特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地区管”加强农村涉地合同管理的若干措施的批复(京政字(2022)22号),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发包(出租)农村土地履行程序和可以简化农村产权流转公开交易程序项目的条件。五、新旧政策差异(一)进一步规范土地用途,要确保农地农用,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进一步规范发包(出租)农村土地履行程序和可以简化农村产权流转公开交易程序项目的条件。(三)增加了在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项目,可以签定一年期以内合同和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内容。(四)进一步明确属地对严格落实农村土地使用具有监管、指导责任。(五)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把合同内容录入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