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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研究目录11结论2一低龄未成人犯罪核准追诉设立的意义2)缓和形式与实质正义的关系2-)平衡因刑事贡任年龄降低带来的惩罚倾向3(三)统筹兼顾了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3二、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实体要件探讨4(一)核准追诉4(二)核准追诉权4 三)核准追诉的条件5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要件探讨5 )基本原则5 -)流程设计安排6 三)流程设计解决的问题7四、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制度的完善建议9 -)实体要件方面完善建议9(二)程序要件完善方面建议10参考文献1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置了核准追诉这一新型追诉方式,其功能价值在于平衡刑事责任年龄下降所导致的
2、处罚倾向,统筹兼顾特殊预防和特殊保护以及缓和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关系。新核准追诉的一个适用条件“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并致人死亡或采用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导致严重伤残”,是对刑法谦抑性和未成年人犯罪现实考量的产物。新核准追诉中的又一个适用条件“情节恶劣”,实质上是将可罚性升格,需从未成年人心理成熟程度、未成年人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行为方式、行为大小以及是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来评判。可见,新核准追诉权具有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尽管有关核准追诉程序方面的条款已经存在,但是在适用新核准追诉之前,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行调整。关键词:刑事责任:核准追诉:
3、适用程序绪论2017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邪案件曝有发生,致使社会上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大。为了回应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补充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泮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货任。”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修正案(十)的保障法,对6刑法修正案(十D的修正必然会引发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回应。对此,本文以修正案规定为切入点,探讨了新核准追诉在功能价值、适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希望能够完善未成年人年龄下降核准程序制度并有效维护其诉讼
4、权益.一、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设立的意义(一)缓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因法律规范具有社会事实无限性和有限性,使得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矛盾之中。因此,形式正义既需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即推除其自由裁量权,使其所作裁判须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依据,又要使其所依据的怯律规范须为经法定程序确立的权威和普适性规范,从而使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尽管建立在形式正义理念基础上的依法裁判,可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是,它很可能忽视了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法律的语言高度概括、抽象性和社会生活兔杂多变的内在矛盾,盲目主张对全部案件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处理,这可能产生
5、事与愿违的消极作用,从而导致背离立法本意乃至背离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周岁,这说明它推定犯有故意杀人、伤击罪致人死亡的12至M周岁未成年人拥有成熟的认知能力、辨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然而,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前述罪行时没有相应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从而形成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矛盾,这是由法律规施有限性和社会事实无限性共同决定的,不能回避,只有消除这矛陌,新批准追诉才可以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首先,新批准追诉授予检察机关部分自由裁量权,可在某种程度上柔化刑事货任年龄制度假化,使得司法机关得以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
6、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测量,从而达到实质正义:其次,新核准追诉权并不是授予多个主体,而仅仅授予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还能避免法律适用不一致情况的出现,从而达到形式正义.(二)平衡因刑事费任年龄降低带来的辗罚便向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立法,同时刑事诉讼法和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而在这之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以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贯彻教自、感化和拯救的原则。但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
7、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从以教育为基础,刑罚为辅助,转向以教育和刑罚相结合的政策,就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保护而言,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始终存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社会最佳利益原则”的博弈和磨合。并I1.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所荣持的就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贯彻“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虽能够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忽视f社会利益。2017年至2021年这段时间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屡有发牛.,不断打破社会公众防卫底线,如果没有严惩犯罪的未成年人,将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特别是受击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降是社会利益的反应
8、,显示出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和社会利益的地位。不论是刑事政策的变化,还是未成年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保护,都反映出一种刑罚帧向,新核准追诉对这一刑罚帧向起到缓冲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国家刑罚权的膨胀,避免惩罚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过度的情况。(三)统筹兼顾了特殊预防与特殊保护刑事贡任年龄的下降,其实就是统一减少未成年人认知和辨识能力的评判标准。一方面增加故意杀人、伤人罪对未成年人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减少侵吉未成年人犯罪保护,降低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门槛。即便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追诉单个未满M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则只能表明刑法对于单个未满M周岁未成年人心智已成热,有一定的认知,认可其辨识能力,不能表明
9、刑法推定全部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均有成熟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也就是说,新核准追诉的出现,使得刑法既可以特殊预防犯罪未成年人,又可以特殊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统筹兼顾特殊预防和特殊保护。二、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实体要件探讨(一)楂准追诉“批准追诉”并不是个新词,在刑法第八十七条中,核准追诉时效也有出现,只不过这一次已经不属于核准诉讼时效,也不属于怎样对低龄未成年人进行追诉,而属于对低龄未成年人是否有必要对其行为追诉承担刑事货任的核准。就像前文所言,“核准追诉”属丁先议权,其所需解决之议题为起诉或选择保护处分措施的适用。具体地说,对允许批准的个案,应追究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将个案导入刑事程序,并适用
1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若不批准个案,低龄未成年人应纳入非刑罚处遇的介入系统,接受特殊矫治教育.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诉”是符合核准追诉这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它是由立案、调查、起诉和审判这几个诉讼环节构成,也就是说,从立案到判决,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诉讼“区间”。(一)核准追诉权所谓先议权,就是对可能归类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事前分流,对不需理界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邪犯进行事前分流,使其在少年管教所和工读学校(现称为“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以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入狱而被扣上标签。有了先议权后,员任主体相当于经过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诊断”和
11、分流。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核准追诉权,在低龄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进行“先议”,判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殷刑事案件程序,所以此处的核准追诉权本质上属于先议权的范畴。(=)核准追诉的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中规定,新核准追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卜.几个方面:第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第二,犯罪行为导致受古人死亡或严求残疾;第三,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第一种情况是新核准追诉的适用对象和犯罪情况,第二种情况是新核准的追诉后果,二者都符合我国d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和第二百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及“致人死亡”的木质内涵。所以,本文不再就其意义进行过多探讨,而把视线集中于以下两
12、个问题:第刑法修正案(十)之所以把追究12至E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制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在罪,究竟出于何种考虑;第二,怎样理解新核准提起诉讼的第三种适用条件一一“情节恶劣”。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制度探讨(一)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相一致,即强调国家、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四条明踊了对未成年人母为有利的原则,该条是对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本土化适用,可理解为对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处理,把未成年人置于权利的核心地位,从各方面考虑其长远利拄与根本利益,以做出对未成年人圾为有利的
13、举措与安排。所以,作为对待所有儿童的第一准则,我们在处理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时,理所当然地要遵循最利丁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最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不是要减轻或者免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费任,而是要把教育刑理念落实于未成年人的处罚中,通过教育矫治实现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坚持未成年人最有利原则,不等于要求不核准一切案件,而应当从未成年人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做出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决定。二是不核准为主,核准为例外原则。将核准作为例外,处理核准追诉时效问题时,司法大我坚持将不予核准作为原则,将核准作为例外,除考虑应适用法定最虑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外,还需从行为人主观恶性,动机卑鄙与否,手段残
14、忍与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可见,对核准追诉时效的处理既严格又谭慎,实际上也符合建立该制度的本意。反之,如果每个案件均应核准追诉,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核准追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程序应更多地遵循“不核准为原则”和“核准为例外”的思路,明神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货任追究属于个别化核例外式,而非刑罚手段的综合运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作为追究已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阀门”,应在核准审查时从严控制,特别注意“情节恶劣”的认定。(二)流程设计安排根据上述核准追诉原则,旧的核准追诉程序不可以直接适用新核准追诉,需要在适用于新批准追诉之前调整下列问题:审杳核
15、准主体和时间的调整。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最终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但是依据若干规定第八条,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手报核准追诉案件,同样需要进行复核,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具体意见。也就是说,审查核准追诉主体不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包括我国地方各级检察院。当然,这样做也有定的道理,方面,地方检察机关比较了解案情,由其出具审食意见,有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杳时,认为案件证据和有关资料有问题时,也能及时指导侦杳机关进行补充和改进,以提高办案痂51.然而,这也大大降低核准过程中的效率,原因在于,审查工作费时费力,按照若干规定第八条,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立案后10天内,完成审查
16、或者侦查工作,提出建议层向上一级提交。我国设有四级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由最低一级检察院逐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最多需要30天的时间,同时,依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收案1个月内做出核准追诉与否的裁定,特殊情况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5天。换言之,全程最多只能持续75天,这也代表若12周岁到14周岁犯罪未成年人最长需要被羁押75天。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核准实际耗时不只75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4起核准追诉.而核准程序最短耗时88天,最长耗时294天。如果在新核准的追诉中直接适用这一程序,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作适当调整:一是调整
17、实质审查核准主体,规定仅有原报核准的检察机关和最裔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核准案件作实质审杳,而其他检察机关仅作形式审查。最早报核准的检察机关最了解核准案件的案情,所以只要做实腹审查即可,没必要要求各级检察检察机关花费时间做实质审查,这不仅可以确保核准质信,还可以确保核准效率:二是审查核准时间要做适当谢整。由于只有在程序两头的检察机关才做实质审查,所以应该减少在程序中间的检察机关做实质审查的时间。对此,笔者认为,2-3日内检察机关足可以从形式上审隹案件材料。另外,新增报核准材料。新增核准追诉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故报核准材料应包括未成年人社会调杳报告,而6若干规定3第七条关乎报核准应转送材料中没有该
18、项内容,故应新增.三是新增听证程序,虽然若干规定没有听证规定,但因新核准追诉不但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I1.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需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意见,满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工作规定)有关举行听证会的要求,故新增核准听证程序。箔者认为,听证会之所以会在地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先是由于它拥有最终核准权,其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比其他检察院拥有更充足的审查核准时间,听证会具体流程可以借鉴听证工作规定,但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听证,可以通过线上视频等形式开展。(三)流程设计解决的问B1.与成年刑法以“行为”为中心不同,少年刑法以“人”为中心这一要素.刑法核心理念的差异同样影
19、响了刑事程序的建构,在此基础之上,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案件不能借鉴普通核准追诉时效制度中的有关程序处理方式,而是要制定低龄未成年人审判核准追诉的特殊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者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有无强制措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对低龄未成年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决定后,可送低龄未成年人到专门的学校(当地县级及以上的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低龄未成人劳改教育的学校)接受教育和监督管束。另外,核准逮捕决定要慎重。其主要原因仃:是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实质上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非适用刑罚处遇,低龄未成年人案,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教育
20、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裁定,可送交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的矫治教育。二是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仍应采持“少捕慎诉”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针对普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需要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情况,未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未成年人刑事奏任的承担与否均无定论,自然需要更严格地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第二,对某些程序应然性问题进行了反思。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涉及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方式,也属于非刑罚方式处遇,与普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较,其程序设计应更加突出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此,笔者认为,部分法条规定的“可以”内容,建议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过程中应改为“应当”。否则,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
21、边缘化。一是应进行社会调性工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杳报告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为承办人对低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评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核准追诉未成年人时,应保证社会调查全覆盖。此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白皮书(2020)得知,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共计进行了72874起社会调杳,表明社会调食报告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层实践基础。因此,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时,每一起案都必须进行社会谢查:二是应进行事先预工作.低龄未成年人案件都属于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采用特别残忍方法致人至伤残疾,并且涉及对低龄未成年人应否承
22、担刑事责任的亚大刑事案件,相较其他重大疑难宏杂案件,检察机关需要积极进行事先干预,保证办案质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提出“应当”进行提前介入.此外,进行提前介入并不限于就案件性质、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也可包括督促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规定,主动帮助实施未成年受害人保护和救助措施,出合做好舆情管控;三是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工作。低龄未成年人是否为精神病人,这对于他们负刑事贡任具有决定意义。同时,结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低龄未成年人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犯罪的嫌懿人。据此,可借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3、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应进行精神病鉴定。四、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实体要件方面完善建设事实上,未成年人成熟与否与其刑事贡任能力密切相关,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为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大核心因素。认识能力需要“低龄未成年人应能意识到其所犯行为的危害性和被社会道第所禁,并能意识到其行为与其危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控制能力需要“低龄未成年未成年人应具备把认识理解变为遵守法律的行为能力。”德国青少年法院法第三条规定:“青少年行为发生时,心智发育已成熟的,足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根据这种意识采取行动,应承担刑事责任.汴少年行为发生时由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其提供矫正教
24、育,监护法官卜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青少年法官也有权F令。”显然,德国以对未成年人成熟性的评价为未成年人刑事贡任的前提.所以,低的未成年人为自、聋、哑人或未完全失去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属未成年人识别能力,控制能力有缺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不适宜做出核准决定.此外,除要求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外,笔者认为也应考虑低龄未成年人有无受审能力。受审能力之“审”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需要低龄未成年人充分、切实地参加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然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2007年第四十四届会议第十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当确保被控犯有刑法的儿童获得公正对待与审判,必须询保入刑的儿
25、童有参加诉讼的能力,如在不/解的情况下参加诉讼,不得起诉或审判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审判方式依然采用成年人的询问、审判方式。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并辅以法定代理人到现场参加追问,法律援助等特殊保护,但询问时,审判时面对司法审查的对敛依然是未成年人,低龄未成年人若被错误认识或者遭受不公对符,可能会对圾终处罚结果造成直接影晌,所以应当考虑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了解并有效参加刑事程序的能力。(一)程序要件完善方面建议第增设补充侦查规定,退回公安办理办法。2012年*关于办理批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补充侦查内容作出规定,明显与司法实践存在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26、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疑难和复杂程度较高,为保证案件质S.公安机关必须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补充,尤其是对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此外,为解决可能发生的和解案件,达成赔偿协议,提供足够时间,并妥善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程序上加大补充侦查规定。与此同时,2012年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巡的规定3中,只规定有予以核准追诉和不予核准追诉两种模式,稍有脱节,建议加大退回公安机关办理模式的适用范困,如对T公安机关报告资料不全,可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移送,如果二次资料仍然不全,则可退回公安机关,等待资料完备,再启动核准流程。第二
27、,采取基层检察院层报模式。有种意见认为,为了较好地统追诉尺度,反映追诉工作重视程度,低龄未成年人办案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承办。但整者认为,还是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承办比较合适。一方面,办案过程中,基层人民检察院未检干警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办案情况,并第一时间进行提前介入:另一方面,当出现低龄未成年人这一歪大敏感事件和恶性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汇报,这时上级检察机关还能够及时提供定性和取证指导。但需要注意的是,上报审批的具体办法要逐级忆报,不能直接向最而人民检察院汇报。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呈报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时,上级检察机关有必要进行把关,认为显然未达到追诉条件不宜追诉或材料显未齐备
28、时,可直接否认下级检察院的呈报意见,不再需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认为应当追诉时,可继续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并由圾后有核准追诉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裁定。参考文献李笑楠.未成年人犯罪逮捕适用条件应予细化川.人民检察,2014(14):80.王贞会.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现状调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4):56-73.自正法.涉邪未成年人羁押率的实证考察与程序性控制路径山.政法论坛,2019(4):129-143.宋志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实证分析IJ1.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4):41-55.马丽亚.原理与路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分析几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1):75-82.陈丽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包报告制度运行分析一以桂林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样本3.人民检察,2016(23巧355何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状况研究U1.法学研究,2019,41:150-171.杨贡海,鲍俊红,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探微J人民检察,2021(6):65-68.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第10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刈林亚刚.刑法学教义.总论M.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