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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刚好报告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其次
2、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依据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允、刚好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确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
3、关提出明确的审理看法。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汲取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与。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当。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须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贵人确定。回避确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直和审理。其次章管辖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
4、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再申诉,依据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中心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
5、确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第卜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确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确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卜.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
6、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撤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确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第卜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干脆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7、再申诉。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确定、复核确定或者申诉处理确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状况;(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卜八条因不行抗力等正值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丢失行为实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其次卜条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8、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其次卜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五)申诉材料齐备。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刚好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依据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其次十二条在处理确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确定终结
9、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第四章审理与确定其次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更核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次I-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确定受理之F1.起六十FI内作出处理确定。案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卜日。其次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杳。调杳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照实供应状况。其次卜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依据调查状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晰,证据是否充分;(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
10、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六)其他须要审议的事项。在审理对复核确定、申诉处理确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确定和申诉处理确定进行审议。其次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看法,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其次卜八条受理机关应当依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看法,区分不同状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确定:(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11、(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干脆撤销原人事处理。(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干脆变更原人事处理。(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再申诉处理确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确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其次I-九条申诉处理确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确定书。申诉处理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状况;(一)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
12、确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五)申诉处理确定;(六)作出确定的日期;(七)其他须要载明的内容;再申诉处理确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确定书。再申诉处理确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确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确定的日期。申诉处理确定书和再申诉处理确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第三十条申诉处理确定书和再申诉处理确定书应当刚好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确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确定的机关。第三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确定、申诉处理
13、确定书和再申诉处理确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第三十二条复核确定、申诉处理确定和再申诉处理确定依据下列规定送达:(一)干脆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状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确定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四)干脆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14、达日期;(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送达I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处理确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卜.列处理确定是发生效力的确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确定。(二)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三)中心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确定。(四)再申诉处理确定。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确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刚好执行,并自处理确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11内将执行状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确定的机关。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
15、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确定之日起六卜日内,依据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依据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i级机关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状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确定、执行状况和其他须要说明的状况。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刚好予以订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致歉、复原名誉、消退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赐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确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赐予其处分的建议;
1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指资教化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致歉、复原名誉、消退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指责教化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卜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托付代理人代为进行。第四卜一条人事处理确定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第四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卜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心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贵说明。第四卜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