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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镇政府及各业务部门实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第三条各业务部门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
2、务公开目录事项:(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一)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S)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S)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第七条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镇党政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第八条镇党政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