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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法律救济案例曾某劳动争议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劳动争议【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承办人】淅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辉【案情简介】曾某是从遥远的湖北省来温州谋生的务工人员。自2011年9月13日起先,曾某便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下料工。2012年6月10日下午,曾某在下料车间操作切料机时,左手食指被切料机割伤。2012年7月5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某为因工负伤。2012年7月24日,经温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其后,曾某在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核算工伤待遇时,他发觉了问题,因为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2、的相关规定,自己原来能一次性享受4万元左右的工伤待遇,但他现在只能领到2万多元。原来,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绐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却不是依据他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依据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费,因此,曾某只能领到2万多元的工伤待遇。直到此时,曾某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后,曾某多次及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曾某的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工资工资
3、为2871元;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已为曾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双方约定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1786元基数为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不需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其后作出了鹿劳仲案字(2012)第348号仲裁裁决书。曾某对裁决不服,遂于2012年12月23日,向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求助,申请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受理了曾某的救济申请之后,特指派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陈艳辉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此案后,首先及曾某本人进行了具体交谈,以对本案的前因后果进行深化细致的了解.同时,因为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曾某实际工资水平是多少、温州某鞋
4、业有限公司少交工伤保险费是否应补足待遇差额等问题。救济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依据曾某及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以及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得出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因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少缴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给曾某造成工伤待遇损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曾某的工伤待遇损失之间存在干脆因果关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应补足差额后赔偿曾某。所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陈律师在深化了解案情之后越先
5、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曾某的身份信息、暂住证、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表、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伤待遇核定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起诉书、证据清单,于2012年12月2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同时,为了曾某能早日享受工伤待遇,陈律师陪伴曾某一起到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方法,但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领导看法蛮横,对曾某及陈律师的协商要求根本不予理睬.曾某及陈律师商议,鉴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
6、司的看法,放弃和解的想法,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维护权益.2013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辩称依据劳动合同曾某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曾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871元;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300元/月加计件,他们以1786元基数标准为曾某办理社保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补足差额。针对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陈律师逐一进行了反对。他认为,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虽然曾某及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工资为基本工资1300元/月加计件工资,但是,依据曾某的工资卡收入记录和温州某鞋业有限
7、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可以确认曾某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135.6元;曾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法庭完全接受了代理律师的看法,除认定曾某实际月平均收入3135.6元外,还认为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曾某月平均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曾某不能按其工资标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差额。2013年2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后支付曾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
8、用共计32504.1元,加上可干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6元,曾某实际可得到38460.1元。宣判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企业选择性参保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有意选择较低的标准,及之挂钩的各项社保费用也大幅降低。类似状况还有:企业有意不把奖金等纳入职工收入、办理工伤保险人数远远少于实际职工人数等.本案中,被告企业明知受伤职工月工资为3135。6元,却有意依据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下限缴纳工伤保险费。陈律师正是发觉了这一关键问题,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据理力争,使得一审法院判决订正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规企业不但要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还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峻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得不偿失,真是“弄巧成拙”!【案件类型】【案由】【办理方式】【指派单位】【承办人】【案情简介】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浙江省高品律师事务所倪敏迅律师2013年9月3日,倪某驾驶某
10、小型越野客车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某地下停车库驶出,右转弯进入北侧道路。突然车辆失控及前方停靠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倪某实行措施不当,接着向前行驶并冲撞从今处经过的受害人沈某和6岁男孩。沈某用身体护住男孩,男孩仅皮肤擦伤,而沈某的生命却恒久定格在59岁.事后,因沈某舍己为人之精神,被市委宣扬部授予“最美温州人”称号,而肇事者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依法立案追诉。此后,沈某之子徐某找到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要求供应法律救济.中心经审查,沈某家属符合法律救济条件,同意赐予受理,并指定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倪敏迅律师承办本案件.倪敏迅于2013年9月11日收到该案件,当天即通过查阅卷宗及有关报道、接触
11、当事人等了解案情。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发觉因为事情发生不久而且比较突兀,家属根本没有调解意愿,完全一副杀人偿命的态势。为此,经办律师不得不对当事人家属晓之以理进行开导.经过许久沟通,家属徐某在牵强接受律师的开导之后,提出索赔金额120万元。鉴于家属刚刚经验丧母之痛,且又刚从执意报复到牵强接受说理,因此,虽然120万元及法律明文规定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律师还是答应就该金额帮助其及肇事方进行沟通。2013年9月12日,倪敏迅陪伴徐某一同前往交警支队二大队就此案件进行调解。但是,肇事方家属胆怯受害人报复,本人并没有出面,而是托付亲属前来谈判,而其挚友对赔偿金额闪耀其词;受害人一方,则难抑悲愤心情,死者
12、沈某的姐妹当即想及肇事方代表舍命.在律师和交警队经办人员的劝告之下,双方才平静生气心情,但根本无法达成和解。第一次谈判失败之后,倪敏迅及徐某及其亲属做过一次长谈,主要内容即分析该案件的责任及可能的赔偿金额.倪敏迅明确告知,依照我国遒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并考虑到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的赔偿金额合计不会超过72万元。因此,希望家属能够以该金额为基础,再和对方进行谈判。此后,倪敏迅律师又通过交警支队,查悉肇事者家属陈某的联系电话;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肇事者所运用之车辆系银行贷款,名下并无其他资产等信息,即肇事者经济负担实力特别一般
13、。为此,考虑到刑事案件判决之后常常无力覆行的实际,倪敏迅确定了本案争取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完成调解的目标。此后的一个多月,倪敏迅常常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徐某也多次来到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商谈,双方的差距渐渐缩小。但是,最终在80万元时却无法突破。徐某坚持要求80万元,肇事方却提出最多75万元。因此,倪敏迅对此不得不做两手准备,即一边接着调解,一边准备诉讼;而且,也已经完成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证据整理和诉状书写。经过和经办该刑事案件的法官朱某沟通,法官明确表态此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判赔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除非干脆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倪敏迅又一次和徐某沟通,并对该案各种状况进行
14、利弊分析。徐某最终表示信任律师,并表态只要调解金额不低于法律规定金额,其就可以接受。其后,律师又多次及肇事方沟通,从该案件社会评价、生命价值等各种角度动身,最终陈某也作出表态,情愿将赔偿金额追加至76万元。双方看法明确以后,于2013年10月30日,在律师的主持之下,在交警支队签订调解协议书,赔偿之金额,肇事方也于3日内全部交付,双方当事人事后也表示了相互理解之情。历时近两个月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至迟结束。【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越受到媒体关注的温州最美阿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因为事发突然,且家属心情激烈,处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会促使社会冲突加大,事务不行整理。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接
15、到案件之后,刚好交付律师,为这个案件的胜利解决争取了时间.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务中的赔偿标准并不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当地审判实践也明确表明其只赔偿干脆损失;而假如干脆民事诉讼,则不仅耗时许久,且判决以后能否履行也是难题。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进行诉讼,本案的最高金额也仅为72万元。因此,调解是本案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但是,由于本案的高关注率,司法机关对肇事者在取保候审、量刑幅度等方面都比较保守,客观上造成其家属产生能否调解都无助于肇事者的错觉,因此迟迟确定不下。经办律师基于上述缘由,不得不多次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性的劝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最终促使案件较为圆
16、满地解决。叶某贩卖毒品案【案件类型】刑事【案由】贩卖毒品罪【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救济中心【承办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李效律师【案情简介】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当叶某接到该刑事判决书时瞬间惊呆了,自己受挚友之拖帮别人送了几包东西,竟然要受三年半的牢狱之灾.自被刑拘之日起,叶某已被羁押数月,早已身心俱疲,面对该判决书更是无望之至,究竟是何种缘由竟能够认定一个无罪的公民构成贩卖毒品罪呢?事实上,本案的罪痔祸首便是本案的证人李某,因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而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了争取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量刑
17、情节,想方设法地寻求立功机会.在该利益的驱使之下,李某不惜弄虚作假,及其好友李某某、潘某合谋,企图共同制造一起所谓的贩毒案,而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以达到立功的目的。在商定之后,其三人将矛头指向了潘某的挚友叶某.一方面,由潘某将一包白色粉末(实为冰糖)交给叶某,谎称其一个挚友欠他钱,让叶某将该包物品交给其好友李某。因叶某及潘某系挚友关系,平常也有交往,故信以为真,于是答应了潘某。另一方面,李某则向公安局供应其所谓的犯罪线索,并同办案民警守株待兔。叶某抵达潘某指定地点时,便被办案民警抓获,白色粉末也被当场激获。后经鉴定,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白色粉末实为冰糖,或许大家都为此松了一口气,既然白色粉末为冰
18、糖,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等人的阴谋就不能得逞.然而,既然本次事务已被细心策划,那么叶某岂能如此幸运地逃脱。在叶某被抓获之前,上述的一幕早已上演了三次,李某共从叶某手中取得了三包冰糖。然而,李某等人却向公安机关供应了三包毒品,共计7.3克,并谎称该毒品系从叶某处购得。于是,公安机关确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李某某、潘某三人均一样认为叶某参及了贩卖毒品,其三人对事情细微环节的描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而且潘某还谎称其及叶某素不相识.现在回顾本案,既然其三人事前已经过密谋,那么本案显得如此完备无缺,就不举理解了.但是,当时的侦查机关却并不知情,认为既然本案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当然是
19、依据正常诉讼程序,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既然本案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叶某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能够理解的了。叶某作为一般公民,面对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已经不知所措,因其家境贫寒,甚至准备向命运屈服,放弃维权之路。不过因一审法院为其供应了法律救济,于是叶某又寄希望于二审法院的法律帮助,抱着尝试的看法,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如叶某所愿,二审法院考虑到上诉人叶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救济条例规定的法律救济条件,确定依法为上诉人叶某供应法律救济。后温州市法律救济中心依法指派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李效律师作为上诉人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二审案的辩
20、护人。接受指派后,李效律师刚好前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前往瑞安市看管所会见了上诉人叶某,并就本案的证据问题及二审法院的经方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开庭之日及公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叶某的合法权益。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李某等三人系好友,李某及李某某又系兄弟关系,事前很可能已经进行窜供,而且其三人及本案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故其证人证言不应当予以采信;而且通话记录作为本案最为客观的证据表明,潘某及叶某平常常电话联系,在每次转送所谓的白色粉末之前,其二人则联系得更为频繁,其证言明显不具有真实性。另外,李某供应的三包毒品究竟是从叶某处取得还是已被李某掉包便不得而知,叶某实际转送的可
21、能均是冰糖。而且公安机关在对毒品进行鉴定时又出现违反鉴定程序的状况(没有对各包毒品进行独立鉴定,而是混在一起鉴定)。在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之后,辩护人李效律师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解除合理的可能,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情不清,恳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叶某无罪的辩护看法。最终,辩护人李效律师的部分辩护看法被二审法院依法接受。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接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后,上诉人叶某感谢涕零,艰辛的维权之路终于得到一个较为乐观的结果。并向人民法院、法律救济机构及辩护律师致于诚心的感激,本案辩护人的工作也就此圆满结束.【案件点评】证据是一切案件的灵魂,一个客
22、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够还原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主要证据便是李某、李某某、潘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作为物证的“毒品”,但其三人事前已有窜供可能,及本案又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从严把握,应当充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考证。本案就是未将三位证人的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叶某的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进行充分比对,在对毒品的鉴定程序中又出现维漏,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我国法律救济制度地建立为法律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有效的保障.能够确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本案充分体现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优越性,也有效地维护了叶某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谷某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
23、类型】民事【案由】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承办人】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娜【案情简介】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及谷某(被告)系兄弟关系.2012年11月18日,谷某(被告)雇佣谷某(原告)等人为谷某(被告)黜运黄泥,约定搬运一车黄泥50元。在搬运黄泥的过程中,因山体滑坡,导致谷某(原告)右腿严峻受伤,在受伤后,谷某(被告)并未将谷某(原告)送至医院治疗,而是将其带回自己家中照看,且未通知谷某(原告)家属,2012年11月20日因谷某(原告)伤势严峻,生命垂危,谷某(被告)才将谷某(原告)带至瓯海郭溪诊所治疗,2012年11月23日转至温州医
24、学院附属其次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于2012年12月5日出院.之后,谷某(原告)家属考虑到谷某(原告)伤势的严峻性及后续治疗问题,多次及谷某(被告)协商,希望谷某(被告)念在亲戚份上,适当赔偿一点,但谷某(被告)没有任何赔偿意愿,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后经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亦无果。2013年5月29日谷某(原告)伤势经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6月7日,谷某(原告)在其家属的陪伴下来到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在了解相关状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谷某(原告)状况符合浙江省法律救济条例规定的法律救济条件,故确定予以受理,并于次日指派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陈娜帮
25、助受害者恳求相关赔偿。陈娜找到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后,因本案的当事人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不能完整清楚的表达其意思,由其侄子(系过继到谷某(原告)名下的儿子)帮助下才了解了案件相关状况及其他们的需求,并细致的查看核对了他们手上的证据,即医疗证明和单据。陈娜依据本案的谷某(原告)为谷某(被告)搬运黄泥过程中右腿严峻受伤的基本领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当侵权责任.供应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向其阐明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且谷某(原告)不存在过错.但是谷某(原告
26、)手上只有治疗方面的证据,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事实,而其侄子也是从他们口中知道谷某(被告)叫谷某(原告)去搬运黄泥的事实。但是也只是听说,没有亲眼所见或其它干脆证据,因为双方都是同村的亲戚,村里人也不愿出来作证,不愿得罪任何一方。陈娜在为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后,就和谷某(原告)及其家属商议该如何收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证据,后谷某(原告)侄子提出自己去谷某(被告)沟通有关赔偿事项,然后试图就本案的事实状况向谷某(被告)求证,并录音作为证据运用。后谷某(原告)侄子提交了多份电话录音,经陈娜的整理、翻译成文字作为证据运用。本案起诉后,法院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
27、行调解,谷某(被告)及其家属不仅拒绝赔偿,还对谷某(原告)方进行人身攻击,导致调解失败。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绽开激烈的辩论,陈娜从以下几点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1、在录音和庭审中,谷某(被告)承认是他自己叫谷某(原告)去搬运黄泥的,即被告拥有是否雇佣原告的确定权.原告所搬运的黄泥是被告开岩过程中产生的,即这些黄泥的全部权是属于被告的,而且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劳动酬劳。这说明在这起劳务中,被告是主导者、组织者而不是举荐者,原告就是在为被告供应劳务。2、谷某(被告)是开岩的,在开岩过程中是势必要先将岩石外层的黄泥给处理掉,即被告是原告劳务的受益者。3、在搬运的过程
28、中,因谷某(原告)是个聋哑人其自主性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被告基于拥有黄泥的全部权,可以确定让原告搬哪里的黄泥、报多少的黄泥等状况,因此,原告的投运工作是受被告指示和支配的.4、从谷某(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带回家照看,支付医药费,也曾多次表示要赔偿原告,从这一切的状况反映出,原告是在为被告供应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假如原告不是在为被告报运黄泥,被告又怎么会支付这笔数额不菲的医药费,还要赔偿原告损失?以上代理看法被法院接受,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养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796.01元.【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供应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29、,谷某(原告)系聋哑残疾人,且原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所以本案在开庭前也多次找谷某(被告)调解,但均失败。谷某(被告)进行开采岩石活动,负有平安留意的义务.被告能相识到也应当相识到在开采岩石的过程中,会有山体滑坡的危急,应当要监管开岩过程的平安风险,刚好的解除平安危急隐患.但是被告却疏忽大意的没有刚好排查危急源,还让聋哑的原告去搬运黄泥,以致当山体从高处滑坡时,埋头干活的原告因听不到声音而无法刚好躲避受伤,应当担当事故主要责任和赔偿责任.现本案已经案结事了,当事人对此也很满足。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责任)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责任)【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救济
30、中心【承办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侯安乐律师【案情简介】2010年1月13日起,被告王某的姐姐因资金欠缺多次向原告翁某借款。2012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王某的姐姐共欠原告1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同时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担当连带担保贲任,保证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并在借款欠条上签字按指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某的姐姐始终未还,随后原告于2012年4月份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某的姐姐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翁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合计131万元;二、被告王某自愿对被告王某姐姐上述所负债务担当连带
31、清偿责任。由双方(包括王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调解结案,并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后,由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并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及依法拍卖或变卖王某名下的房产。由于王某自小患有佝偻病,属于一级残疾和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旦房子被法院拍卖或变卖后,其今后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因此王某在国外的哥哥得知上述状况后,随即回国申请再审,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换王某的监护人身份获得支持,并由温州中院启动再审程序,将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案件指令鹿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其监护人王某的哥哥在再审开庭前,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加之王某又属于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向温州市法律救
32、济中心申请法律救济,温州市法律救济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起因后,认为依据国务院法律救济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救济条例的规定,王某是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救济条件,随即向局领导汇报此事,在局领导的关切下,简化受理审杳手续,当即指派当天在市法律救济中心值班的淅江省蓝汇律师事务所侯安乐律师为王某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案件供应法律救济。侯安乐律师在接受温州市法律救济中心指派后,鉴于再审开庭时间比较急,于是首先找到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的哥哥具体了解事情经过,分析案情,帮助其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立刻联系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办此案的法官,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刚好整理相关对王某有利的材料,并充
33、分利用王某哥哥在申请变换监护人的案件中对王某行为实力的鉴定结论作为此案的有利证据向法院供应,并多次及经方法官面谈,希望通过法官能接受在监护人更换案件中王某的行为实力鉴定为限制行为实力人的结论并希望通过法官及原告翁某做进一步的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原告撤销对王某在此案中的担保责任。开庭当天,为能完备了结此案,在经方法官和侯安乐律师的耐性劝导和对限制行为实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等各方面的说明后,原告从刚起先的不理解到最终同意侯安乐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使案件有了重大的转机,最终在法院的再审过程中,双方重新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一、撤销原法院调解书;二、原审被告王某姐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审原告
34、翁某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合计131万元;三、原审原告翁某自愿放弃原审王某对上述债务的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一件由残疾人员的原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使被监护人在非本人真实意愿的状况下担当民间借贷担保责任,进而引发残疾人今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家庭内部出现严峻冲突的纠纷,在法律救济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完备化解.【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由残疾人员的原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使被监护人在非本人真实意愿的状况下担当民间借贷担保责任,导致残疾人王某担当担保责任而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进而引发残疾人员今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和家庭内部出现严峻冲突。受援人假如在再审过程中无法摆脱担保责任,今后的生存将面临干脆的危
35、急.在局领导和法律救济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关切下,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受理审查手续在开庭前刚好介入,防止事态到了严峻无可挽回的地步,胜利的调解了纠纷。承办律师充分利用受援人员身体残疾的现状和在申请变换监护人的案件中对受援人行为实力的鉴定结论,并适时利用我国民法通则对限制行为实力的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的说明,是案件办理胜利的关键.其次,案件承办律师刚好整理相关对受援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多次耐性细致及经方法官沟通沟通调解方案并得到经方法官的支持,为能完备了结此案,开庭当天仍坚持不懈的连同经方法官再次耐性劝导和说明,使对方从刚起先的不理解到最终同意承办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使案件有了重大的转机,切实保障了受援人
36、的合法权益,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才5天的时间就顺当结案,办理效果更加圆满,取得特别满足的效果。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承办人】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凌坚【案情简介】2012年9月17日,蒋某雇佣驾驶员汪某驾驶其全部的浙C26557重型一般货车沿盛丰路由北向南进入路口,及由李一驾驶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巧摩托车,后座乘坐李一的弟弟李二,沿鹿城轻工园区盛宇路由东向西行径,于盛丰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李一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的李二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一担当事故
37、的主要责任,汪某担当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二不担当事故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浙C26557重型一般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有效期限均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止。事故发生后,李一及李二的父亲李某,连夜从河南西洋店镇赶赴温州,到达温州后,身心俱疲的李某,还来不及从丧子的哀思中走出,就要面对重伤住院李二高额的住院治疗费。为了能使二儿子,得到刚好的治疗,李某按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草草及保险公司及肇事车辆全部人将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17万,肇事车辆全部人蒋某赔付赔偿金
38、5000元,同时垫付李二的住院治疗费6。7万元。此后,李二未等身体完全康复,只等病情稳定后,就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出院在温州租用的房间里静养,待处理好自己受伤赔偿的问题,就回河南老家.但之前赔付的赔偿金因治病已所剩无几,又不知道如何维权。李某在万分焦虑的时候,经挚友介绍,抱着仅存的希望,带着李二来到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申请法律救济。鹿城区法律救济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了李家父子的状况后,在审查其符合救济条件后,马上为其办理了审批手续,当天即指派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凌坚,为李家父子办理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议案.季凌坚其次大,就约见了李某父子,在了解案情后,向李某父子细致讲诉了维权的方
39、式,程序。李凌坚也特别想尽早帮李家父子维权,终归李某只是一名农夫,收入不高,在温州,长期维权,费用高。但是季凌坚发觉,李二系头部受伤,依据相关伤残鉴定条例,要待其病情稳定180天后,才能鉴定。因此,季凌坚为了减轻李家父子的负担,复印了相关的材料后,让李家父子,先回老家静养,待时间到后,来温州再对李二的伤情进行鉴定.此后,李家父子来温州做鉴定时,季凌坚律师为了让李家父子尽早的能赔偿,怕李家父子单方托付所做的鉴定,在以后诉讼的过程中,得不到保险公司及肇事方的认可,因此特意联系了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告知其鉴定事宜,并共同协商确定一家鉴定机构。避开出现诉讼程序拖延的状况。经诊断,李二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
40、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季凌坚当日,为李二起草诉状,并提交法院。为了尽快使李二能得到赔付,并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肇事方调解.在季凌坚,主动的联系下,三方都表达了主动调解的意愿。然而,因为李二的受伤,系李一及肇事方共同侵害造成,双方因共同赔付李二的人身损害,但是李一已死亡,同时又是其儿子,根本不行能向其索赔,在事故中李一又是担当主要责任,因此依据责任比列划分,扣除肇事方此前已经垫付的6。7万,李二得到的赔偿不足3万。这让李家父子根本无法接受。季凌坚在法律框架下,已经尽可能为李家父子争取尽可能多的赔偿,但是于法,李二只能得到这么多赔偿。这样的赔偿数额,让丧一子,伤残一
41、子的李某,在心里上根本无法接受。哪怕法律是这样的规定。最终调解无疾而终。季凌坚特别理解受援人的心情,万分想帮助李家父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再次出面调解,同时提出因本案状况特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应依据之前李一及肇事方认定的三七开,而应认定四六,并主见虽然李二才刚到工业区上班没几天,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工资收入凭证,但是其误工费有单位证明,也应由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起赔付。在季凌坚,多次游说下,保险公司因同案处理责任划分必需一样,无法更改的状况下,同意增加医疗费,非医保类用药的赔付,以及增加每天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每天的赔偿标准。在季凌坚的努力下,尽一步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但这还没达到
42、,季凌坚心中的志向。同时,他劝告,在保险公司无法再调解阶段,因李二误工费材料不全的无法赔付的状况下,多次劝告肇事方在多赔付李二相应的误工费,假如其现在不同意支付,在诉讼阶段,李二可以申请原工厂负责人来为其工资收入作证,其误工费势必会得到支持。再次,若双方能达成协议,也避开造成诉累.最终,在季凌坚多次耐性的劝告下,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肇事方同意单方再赔付3万。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共赔付李二赔偿金65000兀O该事务办案时间逾半年,过程并不顺当,在处理过程中,虽然李家父子的遭遇让人唏嘘,但是李一,违法驾驶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缘由。在法律范畴下,李二得不到及遭遇相应的赔
43、偿,但是在法律救济人员不遗余力的实力下,尽可能减轻了其遭遇的损伤,最终让事情能有个完满的结果。【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简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受援人因他人共同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但是,对受援人担当主要赔偿责任的侵害人,尽然是他大哥李一,且李一已死亡.这让受援人,得到及遭遇结果相应的赔偿是不行能达到的,但假如其得不到合理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赔偿,可能会引起更为严峻的后果。最终在法律救济中心及救济人尽心努力下,胜利调解了纠纷。本案,法律救济人员,在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在赔偿金额上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切实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肇事方,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让其额外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法律救济人尽心
44、的工作,让我们的法律更好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外有情。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案由】人身损害赔偿【办理方式】调解【指派单位】温州晚报【承办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贤弼【案情简介】2012年2月5日上午八时许,某建设公司工地墙边的一个氢气罐倒地后突然发生爆炸,刚好路过年仅两岁的王某面部不幸被严峻炸伤,四周的工人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在工地违规制造氢气的晏某随后被依法拘留。王某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系重伤,眼睛、嘴巴等面部组织无法闭合。由于受伤时年纪尚小,后续治疗的难度更大,受伤前的王某特别可爱,是本不富有的家庭希望,这次意外的爆炸事故使父母遭遇巨大的精神打击,成
45、天以泪洗面,巨额医疗费更是雪上加霜。王某父母均是在温务工人员,收入一般,孩子出事后只能到处借钱给孩子治病,但后续昂扬的手术费令他们几乎无望。事发后,王某父母找到工地要求赔偿,但对方推卸责任,认为应由制售氢气的晏某负责。巳被拘留的晏某虽是干脆侵权人,但其家庭特别困难,无力完全负担巨额赔款.王某父母经人介绍找到温州晚报“免费帮读者打官司”寻求帮助,作为晚报法律顾问团的蔡贤弼律师知道此事后,马上和王某父母碰面,了解具体事故和孩子伤情.蔡贤弼律师认为晏某违规制造密度、压强不合格的氧气是导致爆炸的干脆缘由,系干脆侵权人,但其家庭特别困难,若仅起诉其独自担当赔偿责任可能没有结果,但晏某是建设公司雇员,其行
46、为属于雇佣活动,作为雇主的建设公司应担当连带责任.蔡贤弼律师随即确定免费为王某代理向晏某和建设公司一并索赔。2013年2月26日,蔡贤弼律师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晏某和建设公司共同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9万元,法律依据为:一、晏某违规制造氢气的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化学品制造的氢气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急物,晏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占有或者运用危急物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并且,作为工地施工方和管理人,建设公司应担当高度危急物致害的连带责任。二、建设公司作为雇主,应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说明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员
47、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及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晏某作为建设公司雇员,事发当日在工地上班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操作不慎引起爆炸,应由雇主建设公司和雇员晏某担当连带责任.三、建设公司依法负有平安保障义务,应担当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说明都对经营主体的平安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公司屋屡违反平安保障义务的行为是导致爆炸发生的重要缘由,公司推卸责任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本案纠纷的解决,更给王某的后续治疗蒙上阴影。5月3日的庭审中,蔡贤弼律师围绕法律依据、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及对方据理力争,竭力为王某争取合法权益。庭后经过蔡贤弼律师有法有据、入情入理的分析说明,建设公司同意赔偿王
48、某16。35万元,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其后建设公司并未依据民事调解书支付赔款,王某父母无奈在蔡贤弼律师的陪伴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全额赔款经执行最终打到了王某父亲的银行卡中。在该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干脆侵权人晏某始终未对王某家属表示劝慰,在拘留期满后更是选择了失踪以躲避法律制裁和赔偿,而建设公司无情的看法更是让王某父母特别生气.经过庭审、庭后调解及强制执行,建设公司最终向王某进行了民事赔偿。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蔡贤弼律师的全程陪伴努力帮助下,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索赔案。受援人在年幼时即受重伤,假如得不到合理的精神劝慰和物质赔偿并进行刚好治
49、疗,将对健康成长带来严峻影响。蔡贤弼律师了解状况后刚好介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及侵权方胜利达成调解,为王某的后续治疗争取了合法权益.法律救济人员首先明确该起侵权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说明,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侵权行为发生时,晏某系干脆侵权人,应当担当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晏某作为干脆肇事者系建设公司员工,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公司应担当连带责任,并且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平安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缘由。其次,案件承办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切实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案件能够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是律师回馈社会的典范,受援人家属也多次向法律救济人员表示了诚心的感谢。田某涉嫌盗窃罪案【案件类型】刑事【案由】盗窃罪【办理方式】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