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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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紫云自治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8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发改办20192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前款所称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市政公共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

3、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紫云县城区和我县4A级景区地域范围。我县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

4、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县城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

5、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半数以上业主共同议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收费标准,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费或车辆管理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测算报告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征求意见,经半数以上专有车位使用人及小区业主共同议定,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方可确定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同路段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10%,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

6、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六)除上述五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测算成本,报县价格主管部门登记,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盈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后收费。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四)鼓励

7、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第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

8、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加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

9、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第十二条根据我县交通管理状况,将停车服务收费划分为两类路段:城区一类路段、城区二类路段。城区一类路段:格凸大道、旱代路、体育路、商业街、塔山西路、塔山东路、科学路、东西大道、消防小区沿线、科学路至翔龙华府红绿灯沿线、文化路沿线、一小沿线、紫阳路沿线。城区二类路段:人社局沿线、公安局沿线、翔龙华府沿线、东阳新城沿线、县医院沿线、南环路沿线、海子大道沿线。第十三条城区一、二类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政

10、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L车站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室内、外停车场7:00-22:00小型车L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5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2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6元/车次/4小时超大型车2.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7元/车次/4小时22:00-7:00小型车8元/次中大型车10元/次超大型车12元/次注:(1)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2)临时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含8小

11、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3)22:00-7: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2 .公办医疗机构内设停车场:内设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全天小型车1元/小时中大型车2元/小时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2)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8元。(3)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就医车辆停

12、放服务收费,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办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报批。3 .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内设停车场8:00-18:00小型车2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3元/车次/4小时18:00-8:00小型车4元/次中大型车8元/次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含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2)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3)18:00-8:00

13、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4 .政务中心、群众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办事车辆免费停放,对外来停放车辆收取下面费用)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内设停车场8:00-18:00小型车1.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5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2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6元/车次/4小时超大型车2.5元/小时,4小时及以上(含4小时)按7元/车次/4小时18:00-8:00小型车6元/次中大型车8元/次超大型车10元/次注:(1)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

14、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2)30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为1个车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含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3)18:00-8: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5.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旅游景点配全天小型车5元/车次/12小时套停车场中大型车10元/车次/12小时大型车20元/车次/12小时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12小

15、时(含12小时)为1个车次,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含24小时)按2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6.县内4A级景区配套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全天小型车10元/车次/12小时中大型车20元/车次/12小时大型车25元/车次/12小时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12小时(含12小时)为1个车次,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含24小时)按2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7.市政公共停车场: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8:00-18:00小型车2元/小时中大型车3元/小时超大型车4元/小时18:00-8:00小型车6元/次中

16、大型车8元/次超大型车10元/次注: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以此类推;18:00-8: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8.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路段收费标准白天(7:00-22:00)夜间(22:00-7:00)城区一类路段小型车1元/半小时1小时内按2元/小时,2小时以上按5元/辆/次中大型车禁止停放城区二类路段小型车0.5元/半小时1小时内按1元/小时,2小时以上按4元/辆/次中大型车禁止停放注:(1)计量单位:元

17、、辆、半小时、小时(次)。(2)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白天(7:00-22:00)15分钟以上至30分钟(含30分钟)按半小时计收,夜间(22:00-7:00)15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按1小时计收。(3)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4)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算。(5)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取。(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

18、下浮动幅度)。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平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时段车型收费标准室外停车场7:00-22:00小型车3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4元/车次/4小时超大型车5元/车次/4小时22:00-7:00小型车5元/次中大型车7元/次超大型车9元/次室内(地下)停车场7:00-22:00小型车4元/车次/4小时中大型车5元/车次/4小时超大型车6元/车次/4小时22:00-7:00小型车8元/次中大型车10元/次超大型车12元/次注:(1)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免费;15分钟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按4

19、小时收费,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以此类推。(2)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室外小型车不得超过14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6元,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室内小型车不得超过18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大型车不得超过22元。(3)22:00-7;00综合运用计时、计次方式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4)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第十四条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等,遵照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

20、者个人使用。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第十七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通行及交通状况及时调整城市范围内的停车

21、泊位。(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统一格式制作(样式如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公示牌为绿底白字。表格按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样式修订:紫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停车场名称收费主体: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价格举报电话12358内部监督电话(三)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

22、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L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及城投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车站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2.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

23、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通过网络、报刊等载体,定期向市民公告收支情况(分别于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公告半年、全年停车收费收支情况)。第十九条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二)制定停放

24、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第二十条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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