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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2、,是指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指标,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统计报告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客观评价,以确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活动。第四条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六条资产管理绩效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第七条资产管理绩效定性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各部门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制度建
3、设、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信息化管理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情况;(二)资产配置管理情况;(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四)资产处置管理情况;(五)资产统计报告与产权登记情况;(六)与资产管理绩效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资产管理绩效定量考评依据下列指标开展:(一)配置计划执行率,即各部门年度资产实际购置量与计划配置量的比率。考核部门资产配置计划执行情况,检验配置计划编报的合理性,增强配置计划的约束力,实现资产配置和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二)政府集中采购率,即各部门实际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通用资产与年度应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通用资产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年度计划配置资产的集中采购情况,加
4、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策的力度。()资产调剂利用率,即各部门通过调剂方式配置或延长使用年限的资产数量与年度配置资产总量或资产存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内部资产调剂和延长资产使用年限的情况,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四)出租出售进场交易率,即各部门资产出租出售实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进场交易资产数量与年度出租出售应进场交易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出租出售资产情况,促进资产出租出售规范有序和公开公正,实现出租出售收益最大化。(五)人均通用资产占有率,即各部门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的人均
5、占有水平,从数量、价值角度反映各部门通用资产年度配备使用水平和利用效率。(六)固定资产增长率,即各部门年度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与年初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固定资产变化情况,提高各部门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七)单车运行费用率,即单辆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用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平均水平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各类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等运行费用的支出情况,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八)软件资产正版化率,即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数据与全部软件资产数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
6、资产管理工作。(九)电子废弃物环保回收率,即各部门年度环保回收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总量与全年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资产总量的比率。考核各部门废弃电子类资产的环保回收情况,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十)资产保值增值率,即省直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与年初所有权益的比率。考核省直事业单位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第九条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各项考评指标权重和分值。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考核指标的,按评分标准相应减分,减记至零分为止,不计负分;
7、对定性指标中涉及资产配置、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单位在年度内没有发生的不扣分。涉及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附加分,另行按评分标准计分。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采取“统一政策、层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第十一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组织实施省直各主管部门资产绩效考评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的考评工作,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省直各主管部
8、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依据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按统一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处。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和各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本系统考评结果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四章考评与结果应用第十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考评工作组,审核各部门报送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实地抽查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确
9、定各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得分。第十六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绩效考评得分初步确定各部门资产考评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公示,各部门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考评最终结果。第十七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向各部门下达考评意见书,向绩效考评差的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绩效考评差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第十八条资产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将抄送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作为省直机关绩效考评、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和审计监督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对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组织不力、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的,以及不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的,向所在部门领导通报;对在绩效考评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绩效考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省直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系统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内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