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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发展,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与创新,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现代生态农业及特色农业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升级、农民发展、农村进步,缓解农业信贷抵押物不足问题,以
2、促进粮食生产为目标,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农业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二、工作内容(一)申报条件1 .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县域内,且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在本县内经营;2 .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转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3 .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4 .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被行政处罚的申报主体,在信用信息查询时间节点未修复的,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应提前查询信用情况)。(二)贷款流程1.宣传推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实施地推广宣传。
3、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广播等各类宣传渠道,提高行动知晓度。5 .主体扫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扫描农信码,进入小程序进行信息登记,申报融资需求,填写基础信息,有问题的可咨询96565客服电话。6 .担保审核。根据扫码信息,省农担公司通过数据比对、风险筛查,进行担保审核。符合担保条件的,批量推送至合作银行。7 .银行授信。合作银行采用线上、线下调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批量化授信。8 .签约放款。借款主体、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进行合同签署,完成贷款发放。9 .贷后管理。银担双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三)贴息条件1.贴息申报对象。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域内
4、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和一二三产融合、符合补贴条件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 贴息申报范围。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主营业务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11 贴息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每笔贷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四)贴息标准1.利率计算方式。按照当年12月3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计算。对跨年度的贷款
5、按每年1.PR分段申请补贴。12 贴息比例。按年度贴息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的利息50%比例贴息,市县财政承担贴息的比例为2:8o13 贴息限额。农业龙头企业、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养殖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等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兀。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县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
6、资的协调管理工作。(三)加强政策引导。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等方式,对借款主体进行引导性贴息。(四)加强风险防控。各乡镇要充分了解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做好基础信息归集、更新以及主体资格分类、筛选、推荐等工作。贷款银行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做好尽职调查。相关单位要把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关、审核关,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对借款主体享受的各类财政补贴,要监督其优先偿还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加强对县办事处及各乡镇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情况
7、的检查考核、跟踪问效。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构建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农业信贷担保推进工作,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进行警示惩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断健全完善征信系统,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建立违约黑名单,对恶意逃废债务及因主观原因违约的借款主体,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县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的资格,并依法对违约资金进行追偿。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附则(一)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二)为衔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业信贷担保“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三)本方案实施期限暂定5年;(四)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