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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精选7编)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由等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
2、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坏调和服务。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四)统一组
3、织销售社员的产品;(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第二章股金设置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
4、进行登记。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每股股金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第三章社员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
5、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
6、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
7、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社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
8、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四分
9、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二)监事会(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
10、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贲人的任免;(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九)履行章
11、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理事长的职权:(一)
12、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
13、会(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
14、会议记录。第三十七条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九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十条本社费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股金;(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三)未分配利润;(四)金融机构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六)其它资金。第四十一条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
15、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第四十二条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第四十三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四十四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首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
16、补亏损;(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四十五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四十七条本社
17、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八条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第六章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五十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
18、关闭的;(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五十一条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第五十二条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费产按下列顺序清偿:(D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19、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执行。社员(代表)签名:年月日附: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姓名(名称)认购股金出资方式出资比列签名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
20、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枳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首,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
21、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I(HO.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I(HO.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
22、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
2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II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和机构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
24、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重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
25、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审议圭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
26、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
27、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域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
28、商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率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本社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第四章本社的设立方式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耨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
29、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剌余财产;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费方式如下: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
30、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O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31、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九章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级级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32、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对本社增加或者臧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
33、和财务主管;(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辖,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
34、辞退和奖惩;(八)列席理事会会议;(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
35、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H一章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三条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订程序第三十五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
36、,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三章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月日农村土地合作社章程篇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条住所:*市*区*镇邮政编码:第二章经
37、济性质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极。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权利: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38、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殡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义务: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第七章股东代表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
39、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 .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 .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
40、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
41、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第九章董事会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重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
42、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本合作社谴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黄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43、: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重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莹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
44、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第十章监事会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列席谴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圭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
45、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46、: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超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圭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