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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
2、本办法。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卜.列节庆活动:(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
3、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第五条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
4、案。第三章审批原则第八条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第九条举办节庆活动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第十条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枳极作用,举办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第十一条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直辖市、省会(自治
5、区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股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市(地)、县(市)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审批权限报党中央、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拟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者9
6、月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可单独申请。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拟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分别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因特殊情况拟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的,应当根据第款规定的时间通过省(自治区)党委、政府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第十七条申请举办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
7、并书面征得文化部同意;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申请举办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1个月内通过中国政府网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报省级党委、政府审批后1个月内通过省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
8、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对节庆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第六章领导干部出席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
9、导人出席节庆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按归口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批准。第二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节庆活动,应当报中央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应当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应当报上级领导批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举办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部违规出席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贽、摊派、
10、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举办节庆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第二十九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举办节庆活动,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H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