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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我市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免费,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为: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第三条本办法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是指以下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二)3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防腐存放;(
2、三)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五)骨灰寄存3年;(六)遗体消毒;(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上述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鼓励生态安葬,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骨灰在本市实行生态安葬的,逝者的丧属按照我市有关生态安葬补贴的政策领取生态安葬补贴。第四条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主直系亲属(含法定监护人,下同)或经丧主直系亲属委托的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区)殡仪馆领取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死者身份证或其他合
3、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丧主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属丧主直系亲属委托的丧事经办人的,须提供丧主直系亲属委托办丧的委托书原件、丧事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需持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丧主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申报领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第六条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香洲区、斗门区、高栏
4、港区,市区按5:5分担;横琴新区、金湾区、高新区、万山区,市区按3:7分担。第七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送丧主户籍所在地的区(含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由各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相关殡仪馆账户。第八条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免除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第十条非本市户籍在珠海居住或工作满一年的办理丧葬的困难人员,或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仍按照我市有关特殊群体殡葬救助的政策执行。第十一条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办法,按照我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的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