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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近日,司法厅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立法背景电动自行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在缓解道路交通拥挤、解决交通最后一公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较大,且逐年增加。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及火灾事故多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安全管理水平,有必要制定我省电动白行车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33条,主要就职责分工、生产和销售、登记
2、和通行、停放和充电、综合治理等作出规定。(一)关于生产和销售。一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支持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二是对不得拼装、改装、加装的行为作出规定。三是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关于登记和通行.一是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白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三是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成年人驾驶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三)关于停放和充电。一是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
4、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二是禁止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及其他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食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关于综合治理。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加强电动白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邮政、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义务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