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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以及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干部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
2、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杳和贡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分类施策、精准有效;(五防治并举、失责必究。第四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贡任追究由人力资源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贡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
3、制和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要求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啡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要求,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F部。第八条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必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T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上级及公司干部管理以及干部监督的有关制
4、度。第九条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及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第十条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T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第三章监督检杏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告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第十二条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行。主要采取离任检查、”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常态化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完善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
5、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健全人力资源部内部监督。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第十五条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F1.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第十六条健全协同机制,公司纪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处分决定要抄送人力资源部,并将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一式两份转发人力资源部存
6、档。第四章任前事项报告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四)因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六)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单位提拔任用;(八)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九
7、)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十)提拔至任前管理范围的;(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五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第十八条党委每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一报告两评议”由集团党委组织部会同组织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组织所属有用人权的单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集团党委组织部。第十九条党委每年应对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和自查,并结合年度工作会议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
8、结考核开展。第二十条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一般为近一年内党委提拔任用的干部。第二十一条党委要根据评议结果,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工作。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第六章专项检查第二十三条公司党委开展常规巡察期间,人力资源部应当通过合适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第
9、二十四条专项检查在公司巡察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杳中所发现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公司党委组织部反馈,经核实确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列入巡察问题清单。第二十五条被检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整改情况。人力资源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第二十六条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项目,人力资源部可以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第七章常态化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对所屈项目的选人用人常态化检查机制。第二十八条常态化检查工作内容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干部监督程序的合规性检查,重点关注程序缺失等问题以及对其他选人用人
10、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干部管理、选拔、监督、考核和激励等制度情况:(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完整性、严谨性;(三)干部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四)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的整改情况;(五)公司重要干部人才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六)其它有必要列入常态化检查的内容。第八章问题核查第二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第三十条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人力资源部。第三十
11、一条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人力资源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第九堂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书记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人力资源部、纪检系统、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贡人和其他贡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领导把关
12、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贡情形。第三十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人力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三)不按照规
13、定对所属项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三十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系统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贡任:(一)不如实回宴拟任人选廉洁闩律情况并提出结性意见的:(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应当追窕的失职失贡情形。第三十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
14、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应当追窕的失职失责情形。第三十七条党组织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贡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杳、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糅,自发布之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