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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 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XX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XX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 业管理条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中心城区 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0) X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县
2、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 和查处。本办法所指县城区范围为XX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0 2020)确定的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新的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制定后,以最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 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 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 劝导、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 源头管理、属地管
3、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 治理、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限时消除违法建设存量, 防止新增违法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 相关职能部门和XX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接 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 诉人和举报人。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XX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县查违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城建城 管副县长(第一副组长)和分管查违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 XX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发展和
4、改 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 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金融力、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 卫生健康局、县交警大队、县税务局、XX国际XX分公司、县 供排水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XX镇、XX镇、XX镇镇 长为成员,县查违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 规、政策,统筹、调度、部署、指导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 工作。(二)负责建立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体系,明确 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能职责,构建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的“大查违”工作格局。(三)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
5、查处工作目标责任制,审定违 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四)负责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违 法建(构)筑物所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乡镇按属地原则 安排拆除经费。(五)听取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查违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违 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经费使 用管理等制度,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 个人,提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第七条县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设 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查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县查违办主任由县分管查违工作的领导兼任,县查违办
6、常务副 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专 班,常驻县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县查违办具体职责如下:(一)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 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全县违法建设 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 县查违工作例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建设 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研判工作形势,向县查违领导小组 提出工作措施建议,部署阶段性防控和查违工作任务。(二)指导、协调、调度、解决查违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 突出问题
7、,确保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顺利推进。(三)交办县城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督促产业 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违法 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责任。(四)对县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定期或不 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将违法线索(案件)移交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信息平台,指导、协 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七)组织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日常考核考评,通报考核考 评情况。(A)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提醒及约谈,按 有关考
8、核规定予以扣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县查违领导 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九)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县查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县城区范围内涉 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违法建 设(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外)的日常巡查;依法行使住房 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 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涉及河道(水务)管 理方面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 指导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开展违法建设防 控和查处工作。(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城
9、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 的查处;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 查,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规划条 件核实等;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 定的违法建设项目线索移送给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重大复杂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擅 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没有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 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负责开展县城区 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负责加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建设项目及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建 设工程(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工作;负责
10、将有 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将为 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预拌混凝 土生产服务的单位纳入不诚信记录;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四)县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违法犯罪行 为;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序;对严重破坏治安秩 序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带离现场。(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或擅 自改变使用功能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对利(租)用违法建设 项目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等,已核 发的应
11、当依法撤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虚假违法 广告宣传行为。(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市 场主体(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县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协助 相关执法部门在“信用XX”“信用XX”等相关网络向社会公示, 协助相关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负责督促电力行政执法机构 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为违法建设提预拌 混凝土生产服务的企业停止供料。(A)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纳入从事违法建 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业务实施限制。(九)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查违办工作经费,将县查违办 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
12、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 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资产处理。(十)县交警大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 用途的违法行为。(十一)县纪委监委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 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负责开展 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控管;配合对辖区内违法建 设的强制拆除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 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对辖区和中心城区管理 范围内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
13、的宣传 教育;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第十条相关单位及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 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营运等企业在受理用水、 用电、用气、通讯设备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 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已办理的按县查违办、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 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拆除 已安装设备。(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
14、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的宣传广告。(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五)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 目出售预拌混凝土。(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在 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
15、他人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负责 在房地产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A)上述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 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 者终止提供服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 以处罚的内容。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 XX镇、XX镇通报其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公共服 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中止合同, 终止提供服务。第三章违法建设的防控、交办和处置第十一条县查违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镇、XX镇、XX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落实“网格化”
16、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 报告、早处置”的违法建设防控机制。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其服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书 面记录,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并当即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车 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住宅区。第十三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接到举报 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 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在违法建设查处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停止对违 法行为的巡查控管,一旦发现抢建行为应立即报告。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17、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 疑似违法建设的,应迅速组织核实调查;确认属于违法建设行 为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下达责令停 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接受相关法律 文书的,立即向县查违办报告,由县查违办及时依法采取查封 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在巡查、 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或协查要求(通报)的,属本部门职 责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查处, 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和举报投诉人联 系方式等线索报告县查违办,并做好移交登记台
18、账。第十六条县查违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统筹协调部门及企 业,对在建的违法建设采取停止提供水、电、预拌混凝土等强 制措施。第十七条县查违办巡查发现、接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含 12345等热线举报)案件线索,经核实,按以下原则进行办理:(一)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 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分类处理。(二)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及相关职 能部门收到县查违办交办函后应及时处置,经核查不属于其职 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县查违办申请转办,在转办未下达之前不 得停止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措施。第十八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XX镇、XX镇及相关 职能部门对案情复杂查处
19、难度高的重大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向 县查违办报告,经县查违办核实后报告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置。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 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 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再下达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期满 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由县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需要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
20、约定停止违法 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当积 极配合执行。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 依法自行承担。第二十条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工作方 案,重大案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在 认定和查处上,根据违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大小、群众反映 强烈程度、违建时间、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以 后,相关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镇、 XX镇、XX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巡查
21、责任单位应当加强 巡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防止发生抢建或重建行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及时保障查违工作经费;特殊情况 需“一事一议”的,报县领导研究批准。第二十四条县查违办应当建立和加速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和 查处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 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 防控和查处效率。第二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 取证工作,能够立即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立即提供,不能立即提 供的应当自收到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书面回复。第二十六条需要相关审批部门停止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 验、竣工验收、产权(变更
22、)登记、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 的,由县查违办通知各审批部门停办。第二十七条县查违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XX县县城区违法 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XX县县城区必须拆 除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和处理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XX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 违”)行为,有效解决我县县城区“两违”历史遗留问题,切实 维护县城区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县城区“两违”行为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防控 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处置历史遗留“两违” 行为问题时,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第三条县查违办负责县城区“两违”建筑查处工作的统筹、 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县化 解办负责县城区“两违”建筑补办相关手续的统筹、协调和指 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第四条本
24、意见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两违” 行为,相关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两违”行为界定第五条本意见所称“两违”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 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 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两违”行为:(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S)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四)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5、两违”行为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 于“两违”行为的继续状态。第三章存量“两违”建筑的处置第六条本意见所指存量“两违”建筑,是指在2021年9 月1日(不含)以前已建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第七条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实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及 时拆除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两违” 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又未在法定 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违建当事人需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 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逾期不缴纳者,加处滞纳金并 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计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县城规划区范围
26、内“两违”建(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上“两 违”建(构)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条需拆除的“两违”建(构)筑物,可能严重影响相邻 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视为不能拆除。第八条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 处理。(一)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两违”建筑占用土地在“二调” 数据库为建设用地的存量建设用地,根据违建当事人与违建土 地原土地承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 且不再需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 已自行厘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按国有建设用地确 认。(二)未依法取得国有
27、土地使用权手续非法占地(含未供 先用、国有农林场所土地的违法占地)修建(构)建筑物,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 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 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建成年份按以下标准作价由违法 当事人回购:L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按900元/平方米回 购;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 建成的按1200元/平方米回购;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 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县城 规划区外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参照执行。2 .用于生产经营
28、有关的场地水泥硬化按450元/平方米执 行。3 .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适用本款规定。(三)有审批资料,实际占地超过审批面积,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超占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3%(含3%) 且超占面积不超过IOItf (含IoItf)的,免于处罚,按占用土 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修正后缴纳土地价款和税费;超占面积超 过审批面积3%以上或超占面积Ioitf以上的,没收超占土地上 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 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建成年份按以下标准作价由违法 当事人回购:1.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按900元/平方米回 购;2016年
29、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 建成的按1200元/平方米回购;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 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县城 规划区外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参照执行。2,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地水泥硬化按450元/平方米执 行。3.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九条有土地来源资料,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或未办理 施工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理。(一)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 处置:L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 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
30、款处罚,罚款以超 规定面积建筑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2,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 标准罚款。(二)2008年1月1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含) 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 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1 .无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 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26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 筑需补缴土地价款;2 .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21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 建筑需补缴土地
31、价款;3,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 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18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 的超层建筑按21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4,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照 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 筑面积计算,按75元/平方米标准罚款,并补缴土地价款。(三)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 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 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L无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 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4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 筑需补
32、缴土地价款;2,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3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 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3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 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24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 的超层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4,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 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 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并补缴土地价款。(四)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 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 或不宜拆
33、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L无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 合规划的建筑按45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建建筑予 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2 .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符合规划的建筑按35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非法占用 土地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 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 购;3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 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 的超建
34、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 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 回购;4,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 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超建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 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 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第十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擅 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责令退回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并 处罚款。罚款以改变用途建筑面积计算,按60元/平方米罚款。申请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限期到县 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 订土地使用权
35、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且拒不退回原批准 用途使用土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或依法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土地权属纠纷的待处理或法院判决后再 按本款处理。第十一条县重点工程建设的搬迁户、集中安置户等,在本 意见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政府原有承诺的免除费用除外)。对符合审批标准或相关规定 的,不作处罚;不符合审批条件、安置条件的,视为“两违” 建(构)筑物按本意见规定处理。超过土地限额审批标准的, 按本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或不接受处 理的,视为“两违”建(构)筑物处理,不再为其提供政府公 共
36、资源服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予以拆 除。第四章新增“两违”建筑处置第十二条新增“两违”建筑,是指2021年9月1日(含) 以后,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十三条对新增“两违”建筑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依法拆 除一起。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对新增“两违”行为 不认真履职,制止不力导致新增“两违”建筑或违规为“两违” 提供服务的,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查处部门对“两违”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 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后,需停水、停电、停气的, 应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暂停相关服务,供水、供电、 供气等部门在接到查处部
37、门函告后1日内,依法停止对“两违”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第十五条对于已建成“两违”建筑,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或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 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县查违办 应依法出具对已建“两违”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 知书,函告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 康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 证照、登记手续;已经核发相关证照备案的,依法撤销或变更。第十六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不得 出售预拌混凝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
38、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查处部门书 面告知后,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应当停止出售预拌混凝土;依照规划管理规定无须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款规 定。第十七条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 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凡为“两违” 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单 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 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 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
39、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 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从重处理。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 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 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两违”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 平方米的,需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
40、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 鉴定报告,并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层数小于三层 (含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 由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一条“两违”土地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款按 土地所在区域2019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乘以容积率修正系 数缴纳。第二十二条“两违”建筑的建成时间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 明时间为准;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以水电、有线电视入户 时间为准。以上都没有的,一律认定为2021年9月1日(含) 后建成的房屋。(一)原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后加层房屋,一律认定 为2008年1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二)房屋建成时间和房屋
41、结构认定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负责。第二十三条属县内重点工程拆迁重建的,按照拆迁安置方 案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已经按本意见处理到位的,可以不再办理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化解办及相关部 门审查,可以补办手续的,凭审批手续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 续。第二十五条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时间为有关执法部门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不予补办手续。未接受处 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直至拆除。第二十六条“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 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但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 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 容未全
42、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部分的,按 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第二十七条建(构)筑物权利人拒绝“两违”清理工作人 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构)筑 物,按法定程序处理。影响程度严重的,予以拆除。“两违”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八条本意见发布施行后,县化解办及相关职能部门 可以按以下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主动申报、自觉接受处置的, 可按应处置标准的70%予以执行;超过期限未自觉申报或者拒 不接受处置的,按标准足额处置,并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查封 或强制拆除;土地出让金、建筑作价款、
43、房屋工程造价标准将 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构)筑 物,县自然资源、县住建部门不得验收发证,今后在拆迁时无 任何补偿,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第二十九条任何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 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暂停办理一切 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 续。第三十条加强考核,建立奖励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 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化解办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 法或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已有的XX县 人民政府关于积
44、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X政发(2020) X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县农村建房各类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 建设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做好农 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
45、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农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置坚持尊 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农民急需解决的合理诉求的原则。第三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 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整治、清理工作。第二章农村建房存量“两违”问题处理第四条农村建房存量“两违”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至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 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间,未经批准擅 自占用土地的建房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 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建房行为。纳入此次清理整治的空间范围及
46、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以 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取得用地、 规划许可或未按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 设行为人。第五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条用地限额是按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规定,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 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界定。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符合用地限额标准):201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 处以30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36元/而罚款;占用基本 农田的处以45元tf罚款。在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 不动
47、产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20年7月3日以前建成的,不 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99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 118.8元/门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148.5元/门罚款。在 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4年10 月1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缴纳了相关税费的,视为已审批,不 再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 未缴纳相关税费的或不能提供缴纳票据的,按不同时段的审批 时间补缴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不符合用地限额标准):超出部分处罚标
48、准按照第七条相应地类进行处罚,在缴纳 罚款及耕地占用税后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 40 号)规定,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 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一户多宅”但是可以通过分户或者退出旧宅基地 等条件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并且愿意先行缴纳罚款和耕 地占用税的,可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待满足条件以后 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自愿退出旧宅基地来满足“一户一 宅”的,以退出旧宅基地抵扣同等面积(抵扣面积在用地限额 范围内),超用地限额标准的参照第八条处理。以退出宅基地置换的超出用地限额部分(是指退出宅基地 面积大于本次处理宅基地,本次处理宅基地又大于用地限额标 准的部分),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80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