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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维修工作 效率,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能, 特此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委托管 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坚持“合理预算、统筹兼顾、保障 重点”的原则进行。市事管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审核、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预算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审核送审、经费 结算。委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制定报送、招 投标程序办理、项目的质量监管、施工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工作。第二条委托单位维修应注重经济、适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卫 生、节能、节水的前提下,重点维护和完善
2、办公用房及其设施 使用功能。第三条办公用房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简朴、实用、 安全、节能,严禁以维修改造的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 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维修工程严格遵守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XX市人 民政府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实施。第四条委托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监理单位,如需监 理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协议书。第五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委托单位通知事管中心与 施工单位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结论。第六条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项 目实施单位向市管中心报送工程决算等相关资料,市事管中心 检查资料合格后,
3、报协审机构进行审核。第七条委托单位依据合同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向 市事管中心申请工程款。工程尾款根据审计报告结算。所有的 结算费用必须汇至中标单位的对公账户。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对维修竣工的办公用房建立完整的维修 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九条因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 空中物体坠落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委托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 行排险,并报告市事管中心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十条委托单位对日常发现的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或异常情 况,应及时报告市事管中心。市事管中心必要时会XX全、卫生、 环保、消防等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 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外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维修改造。第十三条本办法不适用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维 修工程项目。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