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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县20xx年度城乡低保 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xx 31号) 精神,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 发20xx 43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 20xx 3号)和龙岩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 障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龙民C20xx 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 做好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县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2、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 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 工作理念,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使低保 制度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二、复核认定时间20年5月15日至6月30日三、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 为家庭年人均收入7152元(596元/月)。对批准获得城乡低保的家 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月 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
3、月 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X保障人数。(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L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分散供养:每人每月775元。(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93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434 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705元。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42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55 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68元。(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17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657 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250元。四、认定条件和施保类型(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长期居住地、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 象的四个基本要素。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法定义
4、务人)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 定义务人)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残疾、就学等 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 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 范围。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具有XXX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含在校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必 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 活、是否单独立户,均
5、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 请),并按(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 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 人的收入和财产。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确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经司法程序后,义务人应当支付的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 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入申请家庭收入,义务人可不再作 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 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
6、、扶养费;如 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 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计算公式:(家庭月总收入-月低保标准X2倍X家庭人口)X50% 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8倍(我 县目前为57216元)、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 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10万元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 活富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 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2 .家庭收入核算家庭收入应扣除低保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 恤
7、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 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但 遗属补助、退休金应计算收入。要正确处理政策内救助与慈善救助的 关系,不得以已开展慈善救助为由,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 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 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为1
8、420元/月)核算其就 业收入;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 以上规定执行。3 .家庭财产核定有关救助申请家庭资金流水信息、自有车辆的收入、涉及工商注 册的收入、涉及征迁款(赔偿金等)的收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情况的收入核定等,参照关于优化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的意 见的通知执行。对金融资产中的保险资产,如未能在投保期内续保两全或定期保 险的对象(两全保险兼具“储蓄性”和“给付性”,出了事得到赔偿 金,不出事则到期后还本及部分分红),应要求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 退保后返还的资金计入金融资产。对未办理退回或缴交完成的保险, 应按保单价计入金融资产,产生的效益计收入。
9、(二)一般贫困家庭按户入保(施保类型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9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三)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或按人入保(施保类型二)1 .因病(伤)致贫家庭(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 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 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为25562元,2556270%=17893.4元),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刚性支出(指扣除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 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
10、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 年低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 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2.因残致贫家庭(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70%(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25562 70%=17893.4元),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 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扣除获得
11、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 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IOo%(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 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3)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 人入保: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 遇(不含一次性补助);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
12、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 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0xx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 1420 元,1420X50%=710 元/月);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20XX年我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 年低保标准的8倍(我县目前为57216元)。3 .因学致贫家庭(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70%(20XX年我
13、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62元,25562 70%= 17893.4元),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 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 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 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 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 年低保标准的4倍(我县目前为28608元);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100%(即在17893.4元/年至25562元/
14、年),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 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4 .多重原因致贫家庭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 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 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 入中一并扣除。(四)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具有本县户籍且常住本县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的。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2
15、)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 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不含语言、 听力)。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1)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且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 18倍(我县目前为13950元);(2)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 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 净收入等各类收
16、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 人。4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 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 其财产符合当地
17、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巳经享受的应予取消:(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 专用代步车辆);(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我县目前为28608(3)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5)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 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6)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6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
18、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 员。但应参照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7 .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供 养范围。五、工作步骤(一)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暂不具 备条件的可按月集中受理,各乡镇(街道)要迅速采取张贴受理城乡 低保(特困人员)申请的公告、主动摸底排查等形式,做好申请受理 工作;同时要加大低保(特困)政策宣传力度,精心做好政策解读, 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前期已将全部在册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在核对平
19、台发起复核,目前核对报告已出具并全部审批 完成。新申请对象和原在册对象填写授权书时,一定要把其法定 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一起及时录入核对平台,以便核查申请人家 庭经济状况。(三)入户调查。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结合核对反馈数据, 组织安排挂村(居)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下,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运用各种方法与民 政服务对象逐一见面,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见面照片或视频截图), 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不 得少于3人,其中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村主干不少于 1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
20、进行签字确 认。(四)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挂村(居)领导、干 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民政协理员 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 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村(居)委会组织开展民主评 议,原则上以“双过半”作为评议通过标准,“双过半”指:参会人 员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一半,会议有效;获得票数超过参会人数一 半,投票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 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街道)。评议小组评 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对个
21、别镇、村两级工作人员与村民评议存 在明显争议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核实后确实无超标情况的,可提交县民政局进行 二次复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防止发生漏保问 题。(五)公开公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在提出审核 意见前,应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将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等)、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结果、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居)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个 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应当再次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六)评估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根据申请材 料、家庭经济
22、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公示结果综合评估审核, 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信息可不 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要在 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对未通过审核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七)审批。各乡镇(街道)应在6月中旬组织召开审核审批会 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 核审批会议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召集,审核审批会参会人员由 有申请对象的挂村(居)领导、挂村(居)干部、负责民政工作的分 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审核审批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对拟
23、批 准的申请人,乡镇(街道)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的公开栏将拟批 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张榜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 应按要求在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进行长期公示;被举报经查 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列入低保(特困)范围,由乡镇(街道) 委托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当填写劳动能力情况表和特困人 员花名册,电子版发到县民政局邮箱wpmzjdb,纸质由乡 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分别签 字,盖乡镇(街道)公章后上报。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
24、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应进则进(应保尽保)、 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严格公示”的基本原则,始终恪守 为民之责、深怀爱民之心,时刻把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 护好、发展好、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同时,进一步抓好“支 出型贫困”低保政策落地见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确保党 和政府的低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努力让困 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在复核认定工作中,要把加强和改进低保(特困)工作作为补齐 民生短板、兜牢民生底线的紧要任务,认真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 政策,确保在扩大覆盖面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把学
25、习贯彻党的十 九大精神的过程变成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谋幸福的过程,切实增 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三)加强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要建立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及时与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要进一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确保数据精准、按月更新,确 保与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完好、数据准确。(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 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一般低保对象 延续保障6个月,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延续保障12个月,延保期间救 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退保原因如果属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和 财产的应立即取消低保
26、救助待遇,不享受延保政策。在延保期间,由 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重新返贫等原因又符合低保条件的,自 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在低保、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规范 操作,不得简化程序简单操作,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 低保备案制,严禁人情保、关系保,严禁把低保金平均分配、用于公 益事业、截留挪用或当作老人福利等。要严格落实20XX年龙岩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 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岩纪办20xx6号)和龙岩市20xx 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龙民C20xx 30号)的要求,切实 加强对低保(特困)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 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对 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认定且有特殊困难的边缘群体,应适当从宽把握。 要注意将违法违纪、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 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 实践区别开来,容错纠错、爱护干部,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 励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