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8年10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江宁省第卜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五次会议批准28年11月28R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09年3月1R起施行)书目第一笫总则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修理管理笫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费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N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
2、、养护、修理和路政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肯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依据联货负货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县、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贡负费所管咕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铁路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费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统游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管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点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椀当依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和县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苞围。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3、井有权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对维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果的电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影或者四奖.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势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支配。第七条城市道路的配套绿化建设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纳入城市道路的建设规划并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设计、同步也设。第八条,激励单位和个人依据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支配投资城市道路建设.第九条城市供水、供热、供电、排水、燃气、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设旗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珞建设同步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
4、道路电设的年度支配刚好通知有关管线、杆线产权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F1.起30H内,将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支配相关的管线杆线敷设和改造支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支配下实施。第十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政府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院收合格3个月内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未办理移交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货养护、修理和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纹等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的同时,报城市道路行政主
5、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运用之口起计芽,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同四的,由有关送任维位负责保修,第三章养护和修理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合理支配城市道路养护、修理年度资金支配.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所管他的城市道路界护、修理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的养护、修理支配,并依据规定对工程进度和质St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检查,发觉缺损刚好组织修复:烧、猴、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二)盗窃、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三)从事加工、修理和冲
6、洗车辆等作业;其次十八条未经批准,制带下或者超重、超高等特别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途行驶。车辆我更超过城市道路的设计荷战时,域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组织平安性评估并实行爱护措俺.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担当.其次十九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修理等特别须要外,不得占用:(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及其两侧SO米范围内:(二)公交站亭两恻、道路交叉路口周边和穹路30米范围内及桥面: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及其周边10米苑用内:(四)盲道等无阳碣设施及其
7、周边02米范围内:五)地下管线闸脚、检杳井、雨水井、污水井的运用和操作范围内;(六)其他法律、法规、现率规定不得占用的。第三十条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严格限制占用次干路、支路、邻居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缜耍,有支配地清退现有占路集贸市场,史原城市遒路运用功能.第三十一条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涔格限制占用次干路、支路、邻居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组织须要,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所。胞位或者个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8、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的,由城市道珞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时.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占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客车场所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并应当设程明显标记、标线。设置机动车临时停午.场所的人行道的设计荷或不符合机动车行驶、停放要求的,应当进行加固处理,所而费用由设防.舱位或者个人担当。在人行道上除经批准设的的临时停车场所外,机动乍不御行驶、停放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行车道口、依附道路边石搭设与珞面相接的坡道以及设置公共汽车站点、交通岗亭、信号标记等,应当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看法后,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9、桥涵的平安爱护要求确定桥涵平安爱护区域的实际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凡在桥涵平安爱护区域内从步河道疏浚、挖掘、爆破和其他影响桥涵平安作业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并与桥涵的产权人签订爱护协议,实行凭护措旅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桥涵敷设管战。确褥敷设的,应当供应原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平安看法,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桥涵改建、扩建或者修理须要时,敷设单位应当在要求限期内自行拆除或者迁移其敷设的管线.第五章法律近任第三十五条是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未依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10、、族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峻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侑设计施工资格证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的罚款:(二)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和冲洗车辆等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卜.的罚款.第三I,八条述反本条例其次卜一条和其次I二条(一)项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汨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下列规定处以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消除或者发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也当期偌责任:(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变更批准的位置面枳、期限和
11、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据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变更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I(X)O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三)、(四)、(五)项和其次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卜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挖掘道路未依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及挖掘现场未依据规定设置警示标记和实行平安防护措施的:(Z)占用期满后未发原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挖掘后未依据规定标准和期限进行回填和清理现场,并向城
12、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睑收的;(四)先行被路抢修,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的。第四十条迨反本条例其次I八条规定,履带车或者超电、超高等特别车衲掖自由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成令改正,井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贵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Ur依据卜列规定予以惩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费任:(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退;(二)报门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年场所的,处以100O元以
13、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机动乍在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以外的人行道上行则S停放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送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消除或者更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蜡偿责任:-)擅自由城市道J上开设行车道口的:(二)摘自依附道路边石搭设与路面相接的坡道的:(三)擅自设置公共汽车站点、交通岗亭、信号标记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依附桥涵敷设管线、杆线或者未依据要求自行拆除、迁移管跋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卜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赠偿费任。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墀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